主債權已過訴訟時效 保證人仍有保證責任嗎

導讀:
主債權超過訴訟時效后,債務人在催收到期貸款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重新確認債務,保證人并非一定要承擔責任。保證人在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與債權人達成還款協議的,可以按照法《關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達成還款協議是否應當受法律保護問題的批復》的規定處理,視為保證人對主債權重新提供擔保,保證人按照新的承諾承擔保證責任。那么主債權已過訴訟時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主債權超過訴訟時效后,債務人在催收到期貸款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重新確認債務,保證人并非一定要承擔責任。保證人在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與債權人達成還款協議的,可以按照法《關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達成還款協議是否應當受法律保護問題的批復》的規定處理,視為保證人對主債權重新提供擔保,保證人按照新的承諾承擔保證責任。關于主債權已過訴訟時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主債權超過訴訟時效后,債務人在催收到期貸款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重新確認債務,保證人并非一定要承擔責任。其實,對于這個問題有很多的朋友都想要了解關于這方面,那么接下來,小編和各位朋友一起來了解了解主債權已過訴訟時效,保證人是否承擔擔保責任這個問題。
一、主債權已過訴訟時效 保證人仍有保證責任嗎
1、主債權超過訴訟時效后,債務人在催收到期貸款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重新確認債務,保證人并非一定要承擔責任。
2、保證人在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與債權人達成還款協議的,要承擔保證人責任。
保證人在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與債權人達成還款協議的,可以按照法《關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達成還款協議是否應當受法律保護問題的批復》的規定處理,視為保證人對主債權重新提供擔保,保證人按照新的承諾承擔保證責任。
3、保證人在債權人的催收到期貸款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不承擔保證責任。
保證人在債權人的催收到期貸款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根據法《關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法律效力問題的批復》的規定,不能視為擔保人對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保證債務重新確認,也并不能證明保證人放棄對訴訟時效期間的抗辯權。
4、保證人在債權人專門向其發出承擔保證責任的通知單上簽字蓋章的,要承擔保證責任。
如果債權人是專門向保證人發出承擔保證責任的通知單,即使已經超過訴訟時效期間或者已經超過擔保責任期間的,只要擔保人在催款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就應視為擔保人對原債務承擔擔保責任的重新確認,擔保人不能根據《關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法律效力問題的批復》而免責。
5、主債權超過訴訟時效,保證人可不承擔保證責任。
在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中,主債權超過訴訟時效的,即使債務人放棄時效抗辯,保證人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八條【債權轉讓時債務人抗辯權】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二、擔保責任的期限是多久
1、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2、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內,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期間。
3、具體說就是,債權人在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期間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限,超過此期限債權人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法律將不予保護。保證期間屬于民法理論中的除斥期間,所謂除斥期間,是指權利人享有某項實體權利的存續期間,期間經過,該項實體權利即告消滅,他來自于實體法,消滅的是實體上的權利。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條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條保證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保證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