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權是什么?代位權行使的實質要件

導讀:
代位權行使的實質要件合同法中的代位權,是指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債權人因此遭受損害而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債權的權利。代位權是以傳統的代位權理論為基礎,針對近年來我國嚴重存在的三角債以及債務人逃債廢債現象而確立的新的債的保全制度。代位權和撤銷權同為合同的保全制度。代位權針對的是債務人的作為行為,避免責任財產的不當減少。代位權不同于代位申請執行權。那么代位權是什么?代位權行使的實質要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代位權行使的實質要件合同法中的代位權,是指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債權人因此遭受損害而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債權的權利。代位權是以傳統的代位權理論為基礎,針對近年來我國嚴重存在的三角債以及債務人逃債廢債現象而確立的新的債的保全制度。代位權和撤銷權同為合同的保全制度。代位權針對的是債務人的作為行為,避免責任財產的不當減少。代位權不同于代位申請執行權。關于代位權是什么?代位權行使的實質要件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代位權是什么?代位權行使的實質要件
合同法中的代位權,是指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債權人因此遭受損害而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債權的權利。
要件:
(一)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
(二)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三)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
(四)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代位權是以傳統的代位權理論為基礎,針對近年來我國嚴重存在的三角債以及債務人逃債廢債現象而確立的新的債的保全制度。從這一概念可以看出其特點:代位權不同于撤銷權。代位權和撤銷權同為合同的保全制度。所謂合同的保全,又稱責任財產的保全、債權的保全,是指法律為防止債務人的財產不當減少或者應當增加而未增加,因此給債權人的債權帶來損害時,允許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或撤銷權,以保障其債權的實現。代位權針對的是債務人的作為行為,避免責任財產的不當減少。
代位權不同于代理權。一是名義不同,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代位權人是以自己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二是權限不同,代理人的權限是委托授權或者指定、法定的范圍以內,代位權人的權限是債權人的債權范圍以內;三是訴訟資格不同,代理人就其在代理權范圍以內的行為一般不具有原告資格,代位權人一般具有原告資格;四是后果不同,正常代理的法律效果歸于被代理人,代位的法律效果是債權人債權的實現。
代位權不同于代位申請執行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00條規定:“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但對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請執行人的申請,通知第三人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該第三人對債務沒有異議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據此,債務人對于第三人的到期債權可以成為強制執行的標的,但其僅適用于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訴訟已經終結或者仲裁裁決已經作出并已進入執行程序的情形,而且一旦第三人對債務提出異議,人民法院不得對第三人強制執行。代位權訴訟是不需要這些條件的。
代位權行使的要件
合同法解釋依照合同法第73條的規定,規定了代位權行使的實質要件:
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這是行使代位權的首要條件。即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存在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債權人對債務人享有合法的債權。這里的“合法”是顯而易見的合法,是人民法院受理起訴時的判斷,而不是經過嚴格的審判程序之后的最終定性。至于債權的發生依據則在所不問,合同之債、侵權之債、不當得利之債、無因管理之債均可。合同之債是基于何種類型的合同而產生的,在所不問,轉移財產所有權的合同、完成工作的合同、提供勞務的合同等產生的債權,均可成為代位權的基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