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憑證的功能

導讀:
債權憑證發放后,相對于執行法院和當事人,主要有三大功能。而債權憑證根據既判力、既執力的擴張而成為原實體權利的載體,成為新的執行依據。法院發放債權憑證,同時終結執行程序,當債權人發現債務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能以債權憑證作為執行依據申請法院執行,啟動新的執行程序,以實現其債權。實施債權憑證制度,將債權憑證的發放視為執行時效中斷的情形,將債務人重具履行能力作為執行時效重新起算的原因。那么債權憑證的功能。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憑證發放后,相對于執行法院和當事人,主要有三大功能。而債權憑證根據既判力、既執力的擴張而成為原實體權利的載體,成為新的執行依據。法院發放債權憑證,同時終結執行程序,當債權人發現債務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能以債權憑證作為執行依據申請法院執行,啟動新的執行程序,以實現其債權。實施債權憑證制度,將債權憑證的發放視為執行時效中斷的情形,將債務人重具履行能力作為執行時效重新起算的原因。關于債權憑證的功能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憑證發放后,相對于執行法院和當事人,主要有三大功能。功能一是證明債權債務關系存在。債權憑證是人民法院根據原生效法律文書制作的,主要作用就是確定依法執行不能實現的債權權益和數額,具有較強的證明力和公信力,實質上是對既往執行程序的總結,較為直觀地體現了債務的強制履行情況。功能二是終結現行執行程序,在一定條件下作為新執行依據,啟動新的執行程序。執行程序終結有執行依據的終結和個別程序終結之分。個別依據終結主要是指執行依據所載實體權利消滅的情形,執行程序終結并不意味著執行依據強制執行力的消滅,但申請人喪失了依原法律文書的再申請執行權。而債權憑證根據既判力、既執力的擴張而成為原實體權利的載體,成為新的執行依據。法院發放債權憑證,同時終結執行程序,當債權人發現債務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能以債權憑證作為執行依據申請法院執行,啟動新的執行程序,以實現其債權。
功能三是中斷執行時效,延長申請執行期限。《民事訴訟法》第219條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限,雙方或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為一年,雙方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為6個月……”,申請執行期限過短,導致法定債權的保護比一般權利的保護還要處于不利地位。實施債權憑證制度,將債權憑證的發放視為執行時效中斷的情形,將債務人重具履行能力作為執行時效重新起算的原因。只要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就可申請人民法院執行,這就彌補了法定申請執行期限過短的缺陷,增加了債權人實現債權的機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