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保險合同若干法律問題探析

導讀:
保證保險合同在西方最早出現于約十八世紀未、十九世紀初〔1〕。如1985年1月26日意大利最高法院第285號判決認為:“至于與保險企業締結的保證保險,實質上具有擔保性質,其目的不是轉移被保險人的風險,而是擔保主合同的債的履行利益,所以它是擔保合同而不是保險”。1986年4月7日米蘭法院的判決認為:“保證保險不是保險,而是一個擔保的非典型合同。”保證保險有三方當事人,擔保人即保險人;被擔保人即義務人,權利人即受益人。而普通保險僅有兩方當事人,保險人與投保人。那么保證保險合同若干法律問題探析。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保證保險合同在西方最早出現于約十八世紀未、十九世紀初〔1〕。如1985年1月26日意大利最高法院第285號判決認為:“至于與保險企業締結的保證保險,實質上具有擔保性質,其目的不是轉移被保險人的風險,而是擔保主合同的債的履行利益,所以它是擔保合同而不是保險”。1986年4月7日米蘭法院的判決認為:“保證保險不是保險,而是一個擔保的非典型合同。”保證保險有三方當事人,擔保人即保險人;被擔保人即義務人,權利人即受益人。而普通保險僅有兩方當事人,保險人與投保人。關于保證保險合同若干法律問題探析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保證保險合同在西方最早出現于約十八世紀未、十九世紀初〔1〕。國內保險公司開辦保證保險業務起步較晚,業務范圍小,涉及險種也較少,主要有分期付款買賣保證保險、質量保證保險、住房消費貸款保證保險、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等。在目前個人消費信用制度尚未健全的市場環境下,由于保險公司的業務經驗不足,風險防范能力差,加之理論界對保證保險的研究沒有跟上,立法相對滯后,因而造成了大量的糾紛出現,出現糾紛較多的主要集中在分期付款買賣保證保險合同、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合同、住房消費貸款保證保險合同等。本文主要結合司法實踐,重點對上述三類合同的理論以及審判實務作一探討,以求教于同仁。一、保證保險的概念界定由于我國保險界對保證保險的理論研究較少,一些書籍對概念的介紹也比較含混,因而容易引起人們對保證保險及相關問題認識上的混亂。結合當前理論界和實務上的做法,筆者認為,保證保險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保證保險就是保險人為義務人向權利人提供擔保的保險。它主要提供兩個方面的“保證”:(1)應義務人要求向權利人保證其信用;(2)應權利人的要求保證義務人的信用,二者的保險標的都是義務人的信用風險,但是二者有嚴格的區別,前者叫保證保險,后者稱之為信用保險。狹義的保證保險僅指前者,本文所論述的也是指狹義的保證保險。在一般的債權債務關系中,債權人投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信用風險叫信用保險;而債務人應債權人的要求投保自己不履行債務的信用風險叫保證保險,二者不能混為一談,有些文章和教科書把信用保險作為保證保險的一種,僅把二者作保險對象上的區分,甚至出現“信用保證保險”這樣的概念,實際上是不確切的〔2〕。因此,保證保險屬財產保險的一種,是指由作為保證人的保險人為作為被保證人的被保險人向權利人提供擔保的一種形式,如果由于被保險人的作為或不作為不履行合同義務,致使權利人遭受經濟損失,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承擔賠償責任〔3〕。保證保險的業務種類繁多,劃分標準不一,但大致可歸為兩類,一是誠實保證保險;二是確實保證保險。誠實保證保險是指義務人因為不誠實或者疏于職守給權利人造成經濟損失時,由保險人給予賠償的一種財產保險,它又可分為個人保證保險、團體保證保險、總括保證保險、流動保證保險、職位保證保險等;確實保證保險,是指義務人由于不履行其法律或合同義務給權利人造成損失時,保險人負賠償責任的一種財產保險,這類保險可分為合同保證保險、行政保證保險、司法保證保險等。本文所涉及的分期付款買賣保證保險、汽車(住房)消費貸款保證保險均屬確實保證保險之列。二、保證保險的法律性質爭議當前理論界和實務界主要存在兩個方面的爭議:1、保證保險的性質是保險之一種,還是擔保之一種;2、保證保險合同是獨立合同還是主合同(買賣合同、借款合同)的從合同。1、關于保證保險的性質是保險還是一種擔保,國外保險界和司法界的學者觀點各不相同,保險界的學者多主張保證保險是一種保險,而司法界則認為保證保險是擔保之一種,并在一些司法判例中確認這一觀點。如1985年1月26日意大利最高法院第285號判決認為:“至于與保險企業締結的保證保險,實質上具有擔保性質,其目的不是轉移被保險人的風險,而是擔保主合同的債的履行利益,所以它是擔保合同而不是保險”。1986年4月7日米蘭法院的判決認為:“保證保險不是保險,而是一個擔保的非典型合同。”我國臺灣學者袁宗蔚認為,保證保險不是保險,理由有四:一是當事人。保證保險有三方當事人,擔保人即保險人;被擔保人即義務人,權利人即受益人。而普通保險僅有兩方當事人,保險人與投保人。二是義務類型的約束力。保證保險對被擔保人所負有的義務之履行,有約束力;普通保險對被保險人無任何約束,且加以適當之保障。三是損失的預想。在確實保證中并無預想的損失,保費是利用保證公司的名義的手續費;而普通保險非但有預想的損失,而且據以為保費計算的根據。四是返還義務。保證保險中的被擔保人對擔保人(保險公司)給付權利人的補償,有償還的義務;而普通保險的被保險人無任何返還的責任〔4〕。我國保險界和司法界則采取折衷的辦法,中國保監會認為,保證保險是財產保險的一種,是保險人提供擔保的一種形式〔5〕;最高人民法院(1999)經監字第266號復函認為,保證保險雖是保險人開辦的一個險種,其實質是保險人對債權的一種擔保行為〔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