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期限如何約定

導讀:
擔保期限如何約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2條規定“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屆滿之日起二年”。司法者之所以作出這樣的解釋,主要考慮的是保證合同雙方當事人對保證期間的這種約定,不同于根本沒有約定。因此當事人對保證期間約定的長短不影響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那么擔保期限如何約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擔保期限如何約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2條規定“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屆滿之日起二年”。司法者之所以作出這樣的解釋,主要考慮的是保證合同雙方當事人對保證期間的這種約定,不同于根本沒有約定。因此當事人對保證期間約定的長短不影響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關于擔保期限如何約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擔保期限如何約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32條規定“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屆滿之日起二年”。司法者之所以作出這樣的解釋,主要考慮的是保證合同雙方當事人對保證期間的這種約定,不同于根本沒有約定。
如果完全視為沒有約定,從而適用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起六個月的規定,這對債權人未免有所不公。但如果完全認定此種約定的效力,必然造成當事人以事先的約定排除適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的結果,使保證人處于一種隨時可能承擔責任的不確定狀態,所以司法解釋規定出現此種保證期間的約定,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二年。從前述司法解釋及司法者的解釋本意來看,似乎可以推出這樣一個結論:當事人約定的保證期間不能超過二年,否則可能排除適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但筆者認為約定的保證期間可以超過二年,并且超過二年不意味排除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理由有三,分析如下:
一、從保證期間的性質來看,保證期間是指債權人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權利存續期間,如果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沒有依法主張權利,則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擔保法》及其解釋明確規定保證期間作為保證合同一項重要條款可以由雙方當事人約定,只有在當事人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時,才適用法律規定,并且保證期間不因任何事由發生中斷、中止、延長的法律后果。所以若保證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了保證期間,即使超過二年,只要明確,就應充分尊重當事人的合意。
同時,保證期間的性質表明其不同于訴訟時效,故不受訴訟時效理論的約束。《民法通則》規定,一般訴訟時效為二年,如果說約定的保證期間超過二年,可能出現排除適用訴訟時效的情形,那么對于適用特殊訴訟時效(如一年)的個案,即使約定的保證期間不超過二年,同樣不能避免與訴訟時效相沖突的情形。所以從保證期間的性質來看,約定的保證期間只要明確就可以超過二年。
二、從保證期間與主債務訴訟時效、保證債務訴訟時效的關系來看,保證之債為債權人、債務人、保證人三個獨立民事主體所為的法律行為所引起的,保證合同從屬于主合同,主合同的效力決定保證合同的效力。
因此主債務訴訟時效、保證期間、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三者之間相互聯系,對保證責任的承擔起著不同的法律作用。根據該《解釋》的規定,保證債務訴訟時效的計算須以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依法向債務人(一般保證情況下)或保證人(連帶責任保證情況下)主張了權利為前提,也就是說,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是在保證期間作用完結時開始計算的。因此當事人對保證期間約定的長短不影響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
復雜的是保證期間與主債務訴訟時效之間的關系,由于不同的保證方式,債權人在保證期間主張權利的方式也不同,因此與主債務訴訟時效的關系也就不一樣。
三、從具體司法解釋條文來看,《解釋》第35條規定:“保證人對已經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或者提供保證的,又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這一解釋實質上是針對一般保證方式而言的。因為在連帶責任保證中,保證債務訴訟時效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并不從屬于主債務訴訟時效。只要保證債務沒有超過訴訟時效,連帶保證人就不能因時效而免責。因此連帶保證人不享有以主債務超過訴訟時效為由進行抗辯的權利。而在一般保證中,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保證人可以因主債務超過訴訟時效進行抗辯。
因此《解釋》明確規定保證人對已經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或者提供保證的,視為放棄先訴抗辯權,法律對此不予干涉,以保護債權人的利益。這一解釋充分體現了在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同時,對當事人之間約定的尊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