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期間是除斥期間嗎

導讀:
擔保期間是除斥期間嗎擔保期間不是除斥期間,理由如下:1、保證期間首先允許約定,而除斥期間為法定期間,只有解除權可以約定除斥期間。而除斥期間屆滿,消滅的是形成權。除斥期間不存在這個現象。在合同解除的情況下,解除權的除斥期間自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起算之日開始計算,無此規定或者約定的,自債務人催告確定的開始之日起算。那么擔保期間是除斥期間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擔保期間是除斥期間嗎擔保期間不是除斥期間,理由如下:1、保證期間首先允許約定,而除斥期間為法定期間,只有解除權可以約定除斥期間。而除斥期間屆滿,消滅的是形成權。除斥期間不存在這個現象。在合同解除的情況下,解除權的除斥期間自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起算之日開始計算,無此規定或者約定的,自債務人催告確定的開始之日起算。關于擔保期間是除斥期間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擔保期間是除斥期間嗎
擔保期間不是除斥期間,理由如下:
1、保證期間首先允許約定,而除斥期間為法定期間,只有解除權可以約定除斥期間(合同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
2、保證期間屆滿,消滅的是債權。而除斥期間屆滿,消滅的是形成權。
3、在保證期間內,債權人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債務,保證人若無抗辯權的行使,保證期間功成身退,訴訟時效期間取而代之。除斥期間不存在這個現象。
4、保證期間的起算點的確定如同上述,除斥期間的起算點則比較復雜。我國合同法規定,在可撤銷的合同場合,撤銷權的除斥期間自撤銷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時起算(第五十五條第一款)。
在效力未定的合同場合,追認權的除斥期間自相對人催告確定的開始追認的時間起算(第四十七條第二款及其司法解釋、第四十八條第二款及其司法解釋);相對人的撤銷權在除斥期間的長短方面不確定,只有最后限定,即追認權行使之前,起算點應為合同成立之時(第四十七條第二款及其司法解釋、第四十八條第二款及其司法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