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期間 除斥期間

導讀:
擔保期間除斥期間擔保除斥期間為保證期間保證期間與除斥期間的區別主要是:1、適用對象不同,即保證期間適用于請求權,除斥期間適用于形成權。而保證期間為除斥期間,不能中止、中斷和延長。保證期間的起算時間應是從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若《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為止等類似內容,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兩年。兩者的不同決定了保證期間不是除斥期間,而其具有相同或者近似之處,特別是同屬權利消滅期間,又使人將保證期間誤認為除斥期間。那么擔保期間。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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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期間除斥期間
擔保除斥期間為保證期間
保證期間與除斥期間的區別主要是:1、適用對象不同,即保證期間適用于請求權,除斥期間適用于形成權。2、保證期間為可變期間,即存在著中斷問題,除斥期間為不變期間。
兩者的相同或者近似之處主要是:1、兩者都是權利消滅期間。2、在特定情況下兩者都可以是約定期間。
無論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保證,保證期間的算法是一樣的:均為有約定的話從約定,無約定的話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保證合同是須以主合同的存在為前提始能成立的合同,同時,保證合同作為一種民事行為,須具備一定的要素,否則,保證合同不成立,保證人免除承擔保證之責任,
保證合同是指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其債務時,保證人依約定履行債務或承擔責任的合同。保證是人的擔保,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本質是信用擔保,是保證人以其個人信用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的約定,并最終可能會代替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需要進一步說明的是,保證合同的當事人是保證人與主債權人,而非保證人與債務人,故保證合同為單務、從合同。
而保證期間為除斥期間,不能中止、中斷和延長。一旦經過,其法律后果是保證人將免除保證責任,故確定保證期間是否經過,對案件的裁判尤為重要。保證期間可以細化為三種:一是當事人可以自由約定,若未約定,推定為六個月;二是雖有約定,但早于或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的,等于無約定,推定為六個月;三是約定中含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推定為兩年。保證期間的起算時間應是從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2條第1款的規定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或者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若《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為止等類似內容,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兩年。債權人應當在此期間依法向保證人主張權利。
保證期間與訴訟時效和除斥期間的聯系
保證期間與除斥期間的區別主要是:1、適用對象不同,即保證期間適用于請求權,除斥期間適用于形成權。2、保證期間為可變期間,即存在著中斷問題,除斥期間為不變期間。
兩者的相同或者近似之處主要是:1、兩者都是權利消滅期間。2、在特定情況下兩者都可以是約定期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