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欠條時用假名或別名是否有效

導讀:
出具欠條時用假名或別名是否有效法律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需要結合實際的情況分析。《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六百六十八條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內(nèi)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shù)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第六百六十九條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yè)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shù)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那么出具欠條時用假名或別名是否有效。大律網(wǎng)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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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欠條時用假名或別名是否有效
法律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需要結合實際的情況分析。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借款合同定義】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條【借款合同形式和內(nèi)容】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nèi)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shù)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六百六十九條【借款人應當提供真實情況義務】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yè)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第六百七十條【借款利息不得預先扣除】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shù)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