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低價轉移財產的救濟途徑及方式

導讀:
對這幾種惡意轉移財產的方式,民法通則、合同法及最高院合同法司法解釋二加以規制。債務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出于共同的故意損害受害人的利益,屬于共同侵權。如果債務人與第三人的行為造成肇事方的財產減少無法恢復,債務人和第三人應對受害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那么債務人低價轉移財產的救濟途徑及方式。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對這幾種惡意轉移財產的方式,民法通則、合同法及最高院合同法司法解釋二加以規制。債務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出于共同的故意損害受害人的利益,屬于共同侵權。如果債務人與第三人的行為造成肇事方的財產減少無法恢復,債務人和第三人應對受害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關于債務人低價轉移財產的救濟途徑及方式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務人低價轉移財產的救濟途徑及方式
債務人轉移財產的方式一般有四種,即:
(一)與他人惡意串通以降低債務人賠償能力為目的轉移財產;
(二)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
(三)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
(四)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收購他人財產。主觀上看,債務人的目的是以表面合法的交易行為掩蓋其故意轉移財產心理狀態。客觀上看,債務人的行為造成了其賠償能力的減弱。對這幾種惡意轉移財產的方式,民法通則、合同法及最高院合同法司法解釋二加以規制。
二、各種方式的民事救濟途徑
(一)對第一種方式債權人可以向法院提起確認債務人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之訴,如果造成損失的,債務人和第三人還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如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事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雙方惡意串通,實施民事行為侵犯第三人利益的,應當追繳雙方取得的財產,返還第三人。
債務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出于共同的故意損害受害人的利益,屬于共同侵權。如果債務人與第三人的行為造成肇事方的財產減少無法恢復,債務人和第三人應對受害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二)對第二至四種方式債權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撤銷權訴訟,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的民事行為。法院即可執行第三人返還的財產。債務人應在以下條件下行使撤銷權:
1、行使撤銷權的時效條件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條【債權人撤銷權除斥期間】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從前述情形出現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的,撤銷權消滅。撤銷權時效屬于除斥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斷、中止的規定,最長為5年。債務人負舉證責任證明受害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第二至四種情形的發生。
2、第三人知道債務人以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或者以不合理的高價收購財產
根據法律規定,如果第三人出于善意受讓債務人財產或者出售財產給債務人,適用善意取得制度。法律要維護先前交易的穩定性,認可其交易的效力。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當知道債務人轉讓或者受讓財產的價格不合理,還參與交易行為,具有惡意,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根據最高院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19條的規定,對交易財產價格應參考交易當時交易地的物價部門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結合其他相關因素綜合考慮予以確定。轉讓價格達不到交易時交易地的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視為明顯不合理的低價;對轉讓價格高于當地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視為明顯不合理的高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