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之間的借款協議中能設定擔保條款嗎

導讀:
公司之間的借款協議中能設定擔保條款嗎借款協議中是可以設定擔保條款的,但是也有一些注意事項。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或者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那么公司之間的借款協議中能設定擔保條款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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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之間的借款協議中能設定擔保條款嗎
借款協議中是可以設定擔保條款的,但是也有一些注意事項。
借款合同中擔保條款應注意以下情況:
一、擔保方式不明確。
擔保方式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二、擔保范圍約定不明確。
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
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即上述所有項目上承擔責任。
三、擔保期限規定不清楚。
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或者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條
在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等經濟活動中,債權人需要以擔保方式保障其債權實現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設定擔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