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處置公告發布后多長時間有效

導讀:
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據此規定,確定了兩個主要問題:第一、債權人轉讓債權需經過通知債務人才對債務人發生效力;第二、債權人未將債權轉讓通知債務人,并不影響原債權人與債權受讓人之間債權轉讓效力。那么債權處置公告發布后多長時間有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據此規定,確定了兩個主要問題:第一、債權人轉讓債權需經過通知債務人才對債務人發生效力;第二、債權人未將債權轉讓通知債務人,并不影響原債權人與債權受讓人之間債權轉讓效力。關于債權處置公告發布后多長時間有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債權處置公告發布后多長時間有效
債權轉讓公告的期限,法律也并未明確規定,我們認為可以參照適用民事訴訟法中公告送達的期限。對于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具體的公告方式有很多種,比較普遍的是登報處理,一般是以登報之日開始計算,部分法院也采取在法律公眾網上進行公示公告。
所以,債權轉讓公告的期限可以為六十天。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債權人申報債權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二、登報債權轉讓公告是否有效
債權人轉讓債權以登報公告方式通知失聯債務人的法律效力。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據此規定,確定了兩個主要問題:
第一、債權人轉讓債權需經過通知債務人才對債務人發生效力;
第二、債權人未將債權轉讓通知債務人,并不影響原債權人與債權受讓人之間債權轉讓效力。
但從該規定來看,對于債權轉讓時對債務人的“通知”方式、方法等并未作出明確規定,司法實踐中也無具體標準。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我國民間借貸糾紛增多,大量借貸關系中的債務人失聯,導致原債權人面臨債權轉讓通知無法書面送達債務人進行簽收的窘境,若以登報公告的方式向失聯債務人進行通知是否對債務人產生債權轉讓的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