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公告多長時間

導讀:
債權轉讓公告的期限,法律也并未明確規定。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債權轉讓公告不具備完全法律效力,但是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起到通知債務人的作用。未盡通知義務,不影響債權轉讓合同的成立生效,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對象仍未原債權人。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那么債權轉讓公告多長時間。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轉讓公告的期限,法律也并未明確規定。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債權轉讓公告不具備完全法律效力,但是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起到通知債務人的作用。未盡通知義務,不影響債權轉讓合同的成立生效,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對象仍未原債權人。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關于債權轉讓公告多長時間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轉讓公告的期限,法律也并未明確規定。對于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具體的公告方式有很多種,比較普遍的是登報處理,一般是以登報之日開始計算,部分法院也采取在法律公眾網上進行公示公告。
所以,債權轉讓公告的期限可以為六十天。
相關法律知識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轉讓公告不具備完全法律效力,但是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起到通知債務人的作用。未盡通知義務,不影響債權轉讓合同的成立生效,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對象仍未原債權人。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這一條明確了我國在債權讓與對債務人生效的問題上采用的是通知原則,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只需通知債務人,即對債務人發生效力。關于未經通知,債權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的規定,在司法實踐中沒有爭議,但在如何認定履行了通知義務的問題上司法實踐中分歧較大,筆者針對此問題略做探討。
1、履行通知義務的時間
債權轉讓一旦在債權人與受讓人之間達成合意即有效成立,債權即移轉于受讓人。債務人不是債權轉讓合同的當事人,債務人對合同債權的轉讓同意與否,并不影響債權轉讓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否通知債務人只決定債權轉讓對債務人有無法律約束力,而不能決定債權轉讓有無效力。因此即使沒有通知,在債權轉讓達成合意后,受讓人即取代原債權人的地位而成為債權人。受讓人因受讓債權而具有原告資格。
如果一味強求通知義務要在訴訟之前完成,并且在訴訟中人民法院以此為由駁回受讓人的訴訟請求,則違背了合同法設立債權轉讓的立法本意――及時解決經濟糾紛,鼓勵交易、促進經濟的正常流轉;同時又曲解了合同法第八十條規定的立法本意,該條規定通知義務意在一方面尊重債權人對其權利的行使,另一方面維護經濟秩序的相對穩定,以債務人得到債權轉讓的通知的時間為分界點,確認債務人應當履行其償債義務的對象,確保履行義務的明確有序,因此不能一味強調通知義務的完成必須在訴訟之前。
2、履行通知義務的方式
履行通知義務的方式在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釋中并沒有明確限定,可以以口頭方式(如果債務人不予認可,則需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的證人證明)、書面方式及其他能夠用證據證明已經履行了通知義務的任何方式來履行通知義務。
3、履行通知義務的主體
按照合同法的規定來理解,“通知”的履行主體是債權人,受讓人并沒有義務履行通知義務,但是,債權人是否履行通知義務卻直接關系到受讓債權能否對債務人發生效力。因此筆者認為,如果債權人沒有履行通知的義務,那么為了受讓人自身的利益,受讓人應當可以進行“通知”,否則,在受讓人與債權人達成合意并且已經支付對價的情況下,如果債權人不進行“通知”將直接妨礙受讓人利益的實現。受讓人將陷入更多的官司中,而過多的訴訟對受讓人來說風險太大,因此,將絕少有受讓人愿意受讓債權,債權轉讓制度將僅僅是制度,而不會被市場所采納。況且在受讓債權后,受讓人已經具有債權人的資格,因此,認可受讓人在原債權人不進行“通知”的情況下,自行“通知”。
債權轉讓必須及時并且以有效的手段通知到債務人,在通知給債務人的時候選擇什么方式是很重要的,因為這個環節出錯很容易發生糾紛,所以,小編建議去律圖網站咨詢專業的律師,向他們咨詢法律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