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公告有什么法律效力

導讀:
債權轉讓公告有什么法律效力債權轉讓公告不具備完全法律效力,但是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起到通知債務人的作用。因此,未履行債權轉讓通知義務,并不導致債權轉讓行為無效,基于債權轉讓協議產生的出讓人通知義務、支付對價的義務以及相應的違約責任等約定仍然有效。此時,丙不能向甲主張債權,因為甲并沒有收到通知,債權轉讓行為沒有對甲發生效力,甲已經履行了還款義務。因此,本案中福興公司在沒有接到農行安陸支行債權轉讓通知的情況下,向農行安陸支行清償78萬元債務并無不當。協議簽訂后,乙通知甲債權轉讓事宜,而甲又將上述10萬元借款返還給乙。那么債權轉讓公告有什么法律效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轉讓公告有什么法律效力債權轉讓公告不具備完全法律效力,但是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起到通知債務人的作用。因此,未履行債權轉讓通知義務,并不導致債權轉讓行為無效,基于債權轉讓協議產生的出讓人通知義務、支付對價的義務以及相應的違約責任等約定仍然有效。此時,丙不能向甲主張債權,因為甲并沒有收到通知,債權轉讓行為沒有對甲發生效力,甲已經履行了還款義務。因此,本案中福興公司在沒有接到農行安陸支行債權轉讓通知的情況下,向農行安陸支行清償78萬元債務并無不當。協議簽訂后,乙通知甲債權轉讓事宜,而甲又將上述10萬元借款返還給乙。關于債權轉讓公告有什么法律效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轉讓公告有什么法律效力
債權轉讓公告不具備完全法律效力,但是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起到通知債務人的作用。
一、債權轉讓通知的法律效力
合同法第80條規定了債權轉讓通知的消極效力,即“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而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有以下幾層含義:
1、未盡通知義務,不影響債權轉讓合同的成立生效
合同法第32條、第44條分別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即,除法律有特殊規定,只要未構成合同成立生效的消極條件,合同在雙方簽字或蓋章時,即成立生效。
因此,未履行債權轉讓通知義務,并不導致債權轉讓行為無效,基于債權轉讓協議產生的出讓人通知義務、支付對價的義務以及相應的違約責任等約定仍然有效。
2、未盡通知義務,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對象仍未原債權人
如債權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那么債務人仍按照原協議約定向債權出讓人履行債務的,視為債務人已經履行了相應部分的還款,此時債權受讓人不能夠以未向其履行債務為由要求債務人再次履行債務;而如果債權人出讓人履行了通知義務以后,債務人再向債權出讓人履行債務的,不視為已經向債權受讓人履行義務。
例:甲欠乙10萬元人民幣,乙與丙簽訂債權轉讓協議將債權以9萬元的價格轉讓給丙。
(1)協議簽訂后,乙并沒有通知甲債權轉讓事宜,而甲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將上述10萬元借款返還給乙。此時,丙不能向甲主張債權,因為甲并沒有收到通知,債權轉讓行為沒有對甲發生效力,甲已經履行了還款義務。而丙只能向乙主張債權。
依據: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安陸市福興有限公司破產清算組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一案審審民事判決書(案號缺失)
本院認為……如未通知債務人,債務人仍可向讓與人履行,但讓與人接受履行后,應將接受履行的款項轉付給受讓人。因此,本案中福興公司在沒有接到農行安陸支行債權轉讓通知的情況下,向農行安陸支行清償78萬元債務并無不當。農行安陸支行在債權已經合法轉讓的情況下,已不是本案78萬元的債權人,其在接受福興公司的履行后,無權占有該款項,而應履行其與長城公司漢辦之間簽訂的債權轉讓協議的義務,將78萬元轉付給長城公司漢辦。
(2)協議簽訂后,乙通知甲債權轉讓事宜,而甲又將上述10萬元借款返還給乙。此時,丙仍可以向甲主張債權,因為甲收到通知債權轉讓通知,債權轉讓行為對甲發生了效力,甲對乙的還款行為沒有法律依據,不能視為對丙的還款。而甲只能以不當得利為由向乙主張損失。
3、通知行為是債權受讓人的保護傘,是權利義務的固定手段
由以上兩層含義可以得出,債權轉讓通知有以下兩個作用:最大的作用是固定權利義務,保護債權受讓人的合法權益。通知的作用在于,向債務人示明債權轉讓的事實,確定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對象由債權出讓人變為債權受讓人,將債權出讓人從原債權債務法律關系中剝離,明確各方權利義務;其次,如果通知的內容中包含了“向債務人主張權利的意思表示”的話,通知還能起到訴訟時效中斷的作用。
二、債權轉讓通知的義務主體
債權轉讓后,由誰去通知是債權出讓人還是債權受讓人?還是二者皆可?根據合同法第80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從語言邏輯判斷,誰轉讓誰通知;從法理以及實務操作角度分析,債權轉讓是一種權利處分行為,債權出讓人的處分行為會給債務人履行債務帶來直接影響,而債權人的通知行為對債務人而言具有最高的可信度,因此,由債權人履行通知義務,更符合邏輯。
那么,債權出讓人未履行通知義務,只有債權受讓人履行通知義務是否會對債務人產生效力呢?根據現有的判例,一般認為只有原債權人明示或默示表示無異議方可有效。
依據: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2013)浙杭商終字第2154號民事判決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