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的概念及條件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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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轉讓的概念及條件是怎樣的一、債權轉讓的概念債權的轉讓是指債權享有人通過與受讓人(第三人)協商一致,將自己依法享有的債權全部或部分地轉讓給受讓人(第三人)的行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那么債權轉讓的概念及條件是怎樣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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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轉讓的概念及條件是怎樣的
一、債權轉讓的概念
債權的轉讓是指債權享有人通過與受讓人(第三人)協商一致,將自己依法享有的債權全部或部分地轉讓給受讓人(第三人)的行為。
二、債權轉讓的法律特征
1、是債權轉讓的主體是債權人(又稱讓與人,包括單位和個人)和受讓人(第三人),按現有法律規定,債務人不是也不可能是權利轉讓的當事人。
2、是債權轉讓是權利人轉讓自己合法權利的行為,即債權人所享有的債權,必須是合法取得的。
3、是債權的轉讓是一種處分行為,是債權人將自己享有的權利的部分或全部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
4、是第三人在取得債權后,可享有與此有關的從權利。
5、是債權讓與具有無因性。
6、是債權讓與具有非要式性。
三、債權轉讓的條件
1、是必須有有效存在的債權。
2、是債權的轉讓人與受讓人必須就債權讓與達成合意。
3、是轉讓的債權必須具有可讓與性。
4、是必須有轉讓通知。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
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
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
如果你所接受的債權不具備上述三種情況,那么,這個債權是可以轉讓的。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債權轉讓】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條【債權轉讓通知】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條【債權轉讓時從權利一并變動】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是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受讓人取得從權利不因該從權利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或者未轉移占有而受到影響。
第五百四十八條【債權轉讓時債務人抗辯權】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第五百四十九條【債權轉讓時債務人抵銷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一)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且債務人的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
(二)債務人的債權與轉讓的債權是基于同一合同產生。
第五百五十條【債權轉讓增加的履行費用的負擔】因債權轉讓增加的履行費用,由讓與人負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