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憑證的有條件轉讓具體是怎樣的

導讀:
債權憑證的有條件轉讓具體是怎樣的一、符合法律對債權轉讓的規定且不屬于民法典規定禁止轉讓的情形即債權轉讓不得違反法律規定。那么債權憑證的有條件轉讓具體是怎樣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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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憑證的有條件轉讓具體是怎樣的
一、符合法律對債權轉讓的規定且不屬于民法典規定禁止轉讓的情形
即債權轉讓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二、債權轉讓由執行法院主持且各方當事人達成書面債權轉讓協議
即申請執行人的強制執行請求權可以通過執行法院主持的債權轉讓活動得到變通行使。
三、受讓人與當事人存在權利義務關系且有利于申請執行人實現其債權
即債權轉讓的目的必須是促使被執行人清償債務。如因受讓人對執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加入,可以達到債權憑證出讓人與受讓人債權債務關系抵消、向債權憑證的出讓人代位清償、受讓人與被執行人債權債務關系合并或抵消等目的,使原債權債務關系消滅或被執行人繼續履行債務成為可能。
四、債權憑證的轉讓應當規定失效期限或失效條件
債權憑證的轉讓,多數是基于執行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且由受讓人承擔債務清償責任的,為債權憑證可以適用于執行和解案件的例外情形。為了使債權轉讓不至于成為申請執行人轉嫁執行風險和被執行人逃避與拖延履行的“合法事由”,應當明確規定經各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債權轉讓行為失效期限或者失效條件,當失效期間屆滿或失效條件成就、或者受讓人提出抗辯、異議或請求撤銷時,經審查確認可以宣告債權憑證轉讓行為喪失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