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價不良債權收購犯法嗎

導讀:
低價不良債權收購犯法嗎正常的流程是金融不良債權轉讓是資產管理公司的一種十分經濟的資產處置方式。此規定所適用的情形與金融不良債權“打包”轉讓案件的事實情況相同,只是債權受讓人的范圍不同而已。在審理不涉及國有企業的金融不良債權轉讓案件時可以參照此規定,將“打包”轉讓金融不良債權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列為案件第三人參加訴訟。那么低價不良債權收購犯法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低價不良債權收購犯法嗎正常的流程是金融不良債權轉讓是資產管理公司的一種十分經濟的資產處置方式。此規定所適用的情形與金融不良債權“打包”轉讓案件的事實情況相同,只是債權受讓人的范圍不同而已。在審理不涉及國有企業的金融不良債權轉讓案件時可以參照此規定,將“打包”轉讓金融不良債權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列為案件第三人參加訴訟。關于低價不良債權收購犯法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低價不良債權收購犯法嗎
正常的流程是金融不良債權轉讓是資產管理公司的一種十分經濟的資產處置方式。但私下惡意串通,就構成違法。
近年來,由于金融不良債權轉讓而發生的糾紛不斷增多,此類案件因社會影響面廣而引起關注,同時因現階段國家在不良資產處置過程中的法律規范不完善,使此類案件的處理遇到了一系列的問題,也使金融不良債權轉讓訴訟案件中各方主體利益平衡受到沖擊。
法律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下發的《關于審理國有商業銀行剝離其對自辦公司的債權糾紛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第3條規定“如果當事人不能達成調解,對于受讓人的債權系直接從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處受讓的,人民法院應當將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列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如果受讓人的債權系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轉讓給其他受讓人后,因該受讓人再次轉讓而取得的,人民法院應當將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和該轉讓人列為第三人參加訴訟。”此規定所適用的情形與金融不良債權“打包”轉讓案件的事實情況相同,只是債權受讓人的范圍不同而已。在審理不涉及國有企業的金融不良債權轉讓案件時可以參照此規定,將“打包”轉讓金融不良債權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列為案件第三人參加訴訟。這樣有利于法院更加全面地分析案件,正確認定法律責任,作出公正的判決。
則可以初步認定低價轉讓行為,并且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與債權受讓人之間事先私下有相互串通行為,損害國家利益,明顯違反財政部《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資產處置管理辦法(修訂)》中“資產管理公司在轉讓不良資產時,嚴格禁止暗箱操作、內部交易、私下處置、壓價處置資產,以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規定,因此債權轉讓合同或行為無效。
綜上所述,此行為違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