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債權轉讓時要確保債務人收到轉讓通知

導讀:
行使債權轉讓時要確保債務人收到轉讓通知《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原告姚某訴稱,2013年8月8日,他與案外人甲公司達成債權轉讓協議,約定甲公司將其對乙公司享有的23萬元債權全部轉讓給姚某,并由甲公司通知乙公司該債權轉讓協議。審理中,承辦法官認為,債權轉讓成立的要件有三:原債權債務確實存在且合法、債權轉讓方與受讓方達成協議、該協議通知債務人。那么行使債權轉讓時要確保債務人收到轉讓通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行使債權轉讓時要確保債務人收到轉讓通知《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原告姚某訴稱,2013年8月8日,他與案外人甲公司達成債權轉讓協議,約定甲公司將其對乙公司享有的23萬元債權全部轉讓給姚某,并由甲公司通知乙公司該債權轉讓協議。審理中,承辦法官認為,債權轉讓成立的要件有三:原債權債務確實存在且合法、債權轉讓方與受讓方達成協議、該協議通知債務人。關于行使債權轉讓時要確保債務人收到轉讓通知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行使債權轉讓時要確保債務人收到轉讓通知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轉讓是市場經濟高速發展的產物,促進了交易的便捷性和靈活性。但人們常常會忽略有關的法律規定,導致債權轉讓在形式或實質上不符合條件,而不能達到債權轉讓的目的。對此,相關當事人應當給予關注。近日,興化市人民法院西鮑法庭就審結了一起債權轉讓案件。
原告姚某訴稱,2013年8月8日,他與案外人甲公司達成債權轉讓協議,約定甲公司將其對乙公司享有的23萬元債權全部轉讓給姚某,并由甲公司通知乙公司該債權轉讓協議。經審理查明,甲、乙公司于2013年7月至12月間共產生購銷貨物貨款共計23萬元,甲公司將該23萬元債權轉讓給姚某后,甲公司依約定通知了乙公司,未出具書面通知的證明。后乙公司僅償還了3萬元。但是,乙公司于2013年9月18日出具了要求該公司會計分別于2013年10月、11月、12月、2014年1月各給付原告5萬元的付款憑條。但余款20萬元至今未償還。
審理中,承辦法官認為,債權轉讓成立的要件有三:原債權債務確實存在且合法、債權轉讓方與受讓方達成協議、該協議通知債務人。本案中,前兩個要件是明顯成立的,需要注意的是通知債務人這個環節,雖然原告并未提供通知的書面證據,但因債務人乙公司已經出具了還款憑條,即可證明債務人已經知曉該債權轉讓的事實。因此,該債權轉讓是成立的。乙公司應當向債權受讓人即原告姚某履行償還義務。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從該條文規定的內容可知,債權轉讓通知與否,是該轉讓行為對債務人產生效力的前提,但法律、司法解釋并未進一步規定通知的主體、形式、期限等細節。理論和司法實踐中,通知的形式可以多樣,大多采用書面通知形式,證明力較強,但類似本案中,雖無書面證明,但因債務人已經認可,則達到了法律規定的目的,可以認定債權轉讓符合條件。
因此,債權轉讓只有在符合形式和實質要件時,才能達到轉讓的目的,提高交易的效率。對于當事人而言,也應當注意轉讓的過程和環節需遵循一定的法律規則和現實需要,如此,才能體現債權轉讓制度設立的意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