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借貸合同糾紛案有時效限制嗎

導讀:
私貸公用以民法典的規定,應該屬于委托關系。因此在審理借款合同糾紛時,應該認真審查借款合同的效力。那么民法典中借貸合同糾紛案有時效限制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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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中借貸合同糾紛案有時效限制嗎
借貸合同產生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有訴訟時效的限制,向法院起訴的時效是3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普通訴訟時效、最長權利保護期間】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二、處理借款合同糾紛應注意什么
第一、準確列明借款合同當事人
1、借款同時有保證人的保證人是共同被告;
2、行為人以他人名義借款的,借款人知道行為人同時也知道借款人的,應以行為人和借款人為共同被告;
3、“私貸公用”情況下當事人的確定。實踐中有些地方出現“私貸公用”的情況,所謂“私借公用”是有的“公”即企業,由于已經有逾期貸款未還等原因而不能貸款,于是便由個人或私營企業以自己名義代為貸款,所貸款項由企業使用。這就是所謂“私貸公用”。私貸公用以民法典的規定,應該屬于委托關系。在這種情況下,出借人為原告沒有異議等。
第二、認真審查借款合同的效力
借款合同的效力直接關系到借貸關系是否受到人民法院的保護。因此在審理借款合同糾紛時,應該認真審查借款合同的效力。
第三、認真審查擔保的效力
在大多數借款合同中,都有擔保的存在,其目的是為了保證在主債務人不能履行還款義務時,能保證金融機構發放的貸款收回。但在實踐中,有的是業務不熟,有的是人情作怪,有的是行政命令,往往出現擔保無效的情況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