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對存在借貸事實的案件怎么審查

導讀:
人民法院對存在借貸事實的案件怎么審查我國人民法院對民間借貸事實的審查主要從四個方面進行,分別是:對借據形式真實性的審查、對借貸合意的審查、對借貸履行事實的審查、對現金交付的審查。有證據證明雙方存在借貸關系的,按照民間借貸糾紛審理;不能證明的,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對金額較小的現金交付,出借人作出合理解釋的,一般視為債權人已經完成行為意義上的舉證責任,可以認定借貸事實存在。那么人民法院對存在借貸事實的案件怎么審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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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對存在借貸事實的案件怎么審查
我國人民法院對民間借貸事實的審查主要從四個方面進行,分別是:對借據形式真實性的審查、對借貸合意的審查、對借貸履行事實的審查、對現金交付的審查。
一、對借據形式真實性的審查
借據是證明雙方存在借貸合意和借貸關系實際發生的直接證據,具有較強的證明力,法院應當審慎審查借據的真實性。除非有確鑿的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借據所記載的內容,一般不輕易否定借據的證明力。
債務人對借據內容的筆跡或者簽章的真實性提出異議的,雙方當事人可以提供補充證據或者反駁證據。法院應當根據雙方提供的有效證據,結合民事訴訟證據規則和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對借據的真實性進行綜合審查判斷。
需要通過司法鑒定確認借據是否真實的,雙方均可以申請司法鑒定。雙方均不申請的,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案情作出處理:
(一)債權人僅憑借據起訴,沒有其他證據佐證或者借據的真實性存在合理懷疑的,由債權人申請鑒定,債務人提供筆跡比對樣本等鑒定配合義務。
(二)債權人提供的借據以及其他證據材料具備一定的可信性,債務人對借據的真實性提出異議,但未提供反駁證據的,由債務人申請鑒定。
經依法釋明,債權人或債務人不申請鑒定或不履行鑒定配合義務的,法院依法裁判。對案情復雜、利害關系重大,不鑒定會影響關鍵事實準確認定或造成難以彌補的錯誤的,法院可以依職權委托鑒定。
二、對借貸合意的審查
債權人僅提供款項交付憑證,未提供借貸合意憑證,債務人提出雙方不存在借貸關系或者其他關系抗辯的,債權人應當就雙方存在借貸合意承擔舉證責任。債務人應當就其抗辯主張的法律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有證據證明雙方存在借貸關系的,按照民間借貸糾紛審理;不能證明的,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債權人因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借貸關系的證據不足,被駁回訴訟請求后,另行提起不當得利返還之訴的,法院應當予以受理。
三、對借貸履行事實的審查
債權人應當對借貸金額、期限、利率以及款項的交付等借貸合意、借貸事實的發生承擔證明責任。債務人提出抗辯的,應當提供反駁證據證明。
債務人主張借款本金、利息等債務已經歸還或者部分歸還的,應當承擔證明責任,不能提供證據或者舉證不足,對其主張不予支持。
四、對現金交付的審查
對于現金交付的借貸,債權人僅憑借據起訴而未提供付款憑證,債務人對款項交付提出合理異議的,法院可以要求出借人本人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有關經辦人員到庭,陳述款項現金交付的原因、時間、地點、款項來源、用途等具體事實和經過,并接受對方當事人和法庭的詢問。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承擔不利后果。
法院應當根據現金交付的金額大小、出借人的支付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以及借貸雙方的親疏關系等諸因素,結合當事人本人的陳述和庭審言辭辯論情況以及提供的其他間接證據,依據民事訴訟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運用邏輯推理、日常生活常理等,綜合審查判斷借貸事實是否真實發生。必要時,法院可以依職權進行調查取證。
對金額較小的現金交付,出借人作出合理解釋的,一般視為債權人已經完成行為意義上的舉證責任,可以認定借貸事實存在。對于金額大小的界定,鑒于本省各地經濟發展狀況、出借人的個體經濟能力有差異,由法官根據個案具體情況裁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