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間的借款如何定性

導讀:
夫妻間的借款如何定性夫妻之間雖存在特殊關系,但合同法并未禁止夫妻之間作為借款合同主體?!痘橐龇ㄋ痉ń忉屓返?6條: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于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梢姡痘橐龇ㄋ痉ń忉屓房隙顺鼋韫餐敭a的情況的借款行為;雖未對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出借行為進行約定,但根據法律“舉重以明輕”的原則,法律對該種借款行為的效力也是予以肯定的。夫妻之間借款能否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提起返還之訴法律對此并未直接規定。那么夫妻間的借款如何定性。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夫妻間的借款如何定性夫妻之間雖存在特殊關系,但合同法并未禁止夫妻之間作為借款合同主體。《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16條: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于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梢?,《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肯定了出借共同財產的情況的借款行為;雖未對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出借行為進行約定,但根據法律“舉重以明輕”的原則,法律對該種借款行為的效力也是予以肯定的。夫妻之間借款能否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提起返還之訴法律對此并未直接規定。關于夫妻間的借款如何定性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夫妻間的借款如何定性
夫妻之間雖存在特殊關系,但合同法并未禁止夫妻之間作為借款合同主體。
在法定財產共同所有制形式下,夫妻借款分為將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和將夫妻一方婚前個人財產借給一方用于個人使用兩種形式;在全部財產約定所有制形式下,只存在夫妻一方將個人財產出借給一方用于個人使用一種形式;在部分財產約定所有制形式下,同樣存在上述兩種情況。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16條: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于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
可見,《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肯定了出借共同財產的情況的借款行為;雖未對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出借行為進行約定,但根據法律“舉重以明輕”的原則,法律對該種借款行為的效力也是予以肯定的。
夫妻之間借款能否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提起返還之訴
法律對此并未直接規定。但《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4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可參照該條款方式處理。
離婚時要求返還財產:
若出借方有充分證據證明出借款為個人財產的,那么借款方返還全部借款;
若為共同財產或出借方無法證明為其婚前個人財產的,那么借款方返還一半借款。
借款人死亡的:
出借人繼承借款人遺產的,則在繼承后要求其它遺產繼承人返還除該出借人部分的借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