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讓與必須具備什么條件才產生效力

導讀:
債權讓與必須具備什么條件才產生效力(一)必須存在合法有效的債權;(二)債權的轉讓人與受讓人必須就債權讓與達成合意;(三)轉讓的債權必須具有可讓與性;(四)必須有讓與通知。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禁止債權轉讓,債權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轉讓債權的,保證人對受讓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因此,債權讓與人負有通知債務人債權讓與事實之義務,否則,該債權讓與行為對債務人不具有法律效力。那么債權讓與必須具備什么條件才產生效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讓與必須具備什么條件才產生效力(一)必須存在合法有效的債權;(二)債權的轉讓人與受讓人必須就債權讓與達成合意;(三)轉讓的債權必須具有可讓與性;(四)必須有讓與通知。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禁止債權轉讓,債權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轉讓債權的,保證人對受讓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因此,債權讓與人負有通知債務人債權讓與事實之義務,否則,該債權讓與行為對債務人不具有法律效力。關于債權讓與必須具備什么條件才產生效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讓與必須具備什么條件才產生效力
(一)必須存在合法有效的債權;
(二)債權的轉讓人與受讓人必須就債權讓與達成合意;
(三)轉讓的債權必須具有可讓與性;
(四)必須有讓與通知。
我國《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條【債權轉讓對保證責任影響】債權人轉讓全部或者部分債權,未通知保證人的,該轉讓對保證人不發生效力。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禁止債權轉讓,債權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轉讓債權的,保證人對受讓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從該條規定可以看出,我國《民法典》對債權讓與的生效采用通知主義,債務人收到債權讓與通知后債權讓與才對其發生效力;明確規定債權讓與通知的義務主體是債權讓與人(原債權人),是考慮到債務人作為履行義務一方,與讓與人之間簽訂合同是建立在充分了解并信任讓與人基礎之上的,而債務人對受讓人之情形毫不知情,受讓人冒然通知實為不妥。因此,債權讓與人負有通知債務人債權讓與事實之義務,否則,該債權讓與行為對債務人不具有法律效力。《民法典》如此規定讓與人通知表明我國更側重于保護流轉安全,雖然付出了一些效率上的代價也是為了最終避免糾紛的發生。但在實踐中也產生了一些由于讓與人怠于履行通知義務而損害受讓人利益的問題。對于如何避免此問題,筆者認為可以借鑒德國民法典的規定,德國民法典第四百零九條第一款規定:
1.債權人已將債權的讓與通知債務人時,即使未為讓與或讓與無效,債權人仍應對債務人承受其已通知讓與的效力。
2.債權人已向讓與通知證書中的新債權人開具讓與證書,而新債權人向債務人提示此一證書者,應視為與讓與通知有同等效力。
在此情況下讓與人與受讓人均可為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