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借款期限有哪些規定

導讀:
對借款期限有哪些規定1、根據法律規定,作為債權人的出借人,有權隨時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歸還借款。另外,對某些名為欠款、實為借款的訴訟時效期間的確定問題。而對于債權人催告貨款或其它權利時,債務人出具的欠款條,并非借款,應根據雙方民事法律關系的性質確定欠款性質。那么對借款期限有哪些規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對借款期限有哪些規定1、根據法律規定,作為債權人的出借人,有權隨時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歸還借款。另外,對某些名為欠款、實為借款的訴訟時效期間的確定問題。而對于債權人催告貨款或其它權利時,債務人出具的欠款條,并非借款,應根據雙方民事法律關系的性質確定欠款性質。關于對借款期限有哪些規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對借款期限有哪些規定
1、根據法律規定,作為債權人的出借人,有權隨時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歸還借款。出借人在沒有行使催告權之前,不知道也不應該知道其權利可能被侵害的事實。在現有法律框架內,該催告權不受除斥期間的限制,只有在出借人行使催告權以后,借款人在被催告的合理期間內沒有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義務時,出借人才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可能受到了侵害,此時才具備適用訴訟時效期間的前提條件。
2、在民間借貸中,出借行為本身就是建立在一種高度信賴的基礎上,或是親情、或是友情等關系,借款人將款項借與他人,是值得提倡與鼓勵的善意的債權人。出借人沒有行使催告權,首先是因為雙方對借款期限的約定不明,同時也是因為債權人了解到借款人暫時無還款能力,出于親情、友情等因素的考慮,而給與了寬限,這與消極行使權利、怠于主張債權是不同的,應當區別對待。
3、借款期限約定不明時,由借款人對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條規定:“在法律沒有具體規定、依本規定及其它司法解釋無法確定舉證責任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公平和誠信原則,綜合當事人的舉證能力等因素,確定舉證責任”。這是法律賦予法官在舉證責任分配程序上的自由裁量權。而法官在行使該自由裁量權時,必須按照民事實體法的價值目標,以善良、誠信的動因來考察權利人及其利益,如果加重權利人的負擔,則必然會與公平、正義、誠信的法治精神相違背,故應確定由債務人對訴訟時效期間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另外,對某些名為欠款、實為借款的訴訟時效期間的確定問題。
1、因借款手續不規范而寫成“欠條”,但其內容又確實為借款的,應按上述訴訟時效期間的確定辦法來確定。而對于債權人催告貨款或其它權利時,債務人出具的欠款條,并非借款,應根據雙方民事法律關系的性質確定欠款性質。
2、出借人催告借款時借款人出具的訂有還款計劃的欠條,或是借款時沒有借條,經出借人催告時由借款人補寫的欠條,這是當事人之間仍然存在借貸關系的書面憑證,但該欠款條標志著債權人已就借款債權行使過催告,借款人沒有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出借人對債務人的履行意愿、履行能力已經了解,已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可能遭受侵害的事實,在這種情況下,應從欠款條所確定的還款日期之次日起計算訴訟時效期間;沒有載明還款日期的,應從欠款條出具之次日起開始起算或重新計算訴訟時效期間,并適用兩年訴訟時效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