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約定還款期限,借款還能要回來嗎?

導讀:
如果我們在借條上寫明還款期限,比如借期一年,那么正常情況下,在這一年內,依照《民法典》的規定是不能要求借款人提前還款的,當然也有例外:
如果我們在借條上寫明還款期限,比如借期一年,那么正常情況下,在這一年內,依照《民法典》的規定是不能要求借款人提前還款的,當然也有例外:比如借款人沒有按照約定支付利息,這個月的利息沒給;或者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債務人經濟狀況惡化,喪失商業信譽的,比如電話不接甚至跑路了,出現這樣的情況,雖然1年的借期還沒到,有的法院會判決借款人提前還款,也就是說法院是否支持還是有一定風險的。
另外,寫了還款期限,那么在還款到期以后,三年之內必須向人民法院起訴,否則就會超過訴訟時效,法律將不再保護。而借條上沒有寫明還款期限的呢?我們可以隨時向借款人主張還款,并且可以適用20年的最長訴訟時效。
案例分析:
1998年至2000年期間,某村村委會因集體經濟困難向韓某借款5次,共計109510.9元,并分別為其出具借條。2018年9月18日,在有村兩委成員、黨員代表、村民代表、清產核查工作小組成員參加的會議上,計算了截至2017年12月31日所欠韓某的借款本金109510.9元及利息329790元,并出具收款收據。2020年7月4日,在有村兩委成員、黨員代表、監督委員會成員、村民代表參加的會議中,再次明確村委會欠韓某借款共計420000余元,并同意支付韓某200000元,但該款項未實際支付。由于村委會一直未還借款,無奈之下,韓某于2023年11月24日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村委會償還借款本金109510.9元及利息。
村委會辯稱,本案借款時間均發生在1998年至2000年之間,距今已超過二十年最長訴訟時效,應駁回其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判決村委會償還韓某借款本金109510.9元及利息。一審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現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一)韓某與村委會之間的民間借貸關系是否受法律保護?
根據韓某提交的收款單四份、借條一份、收款收據四份、村委會議記錄,該證據相互印證,足以證實韓某向村委會出借借款本金109510.9元的事實,故對于借款事實法院依法予以認定。
(二)案涉借款是否已經超過訴訟時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本案中,首先雖然案涉五筆借款發生在1998年至2000年,借款均已超過二十年,但該五筆借款均未約定還款期限,不能認定韓某權利已經受到損害;其次,在2018年9月18日召開的村委會議上,會議計算了村委會欠韓某的五筆借款本金及利息,后村委會于2018年9月22日又為韓某出具了收款收據,再次明確了其中四筆借款本金及利息;再次,在2020年7月4日召開的村委會議上,同意支付韓某200000元。因此截至起訴日,韓某的權利并未受到損害,應自其主張權利即起訴日開始計算訴訟時效,故本案案涉借款并未超過訴訟時效,對村委會的該辯稱意見不予采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