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民間借貸糾紛問題

導讀:
韋某多次打電話催討,但朱某一直以各種理由推脫。直到2010年2月,朱某依舊分文未付。對簿公堂原被告各執一詞韋某本以為欠條在手,證據確鑿,朱某一定會還清欠款。朱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本案的兩次開庭中對付款憑證的相關細節表述清楚,而朱某對韋某持有的欠條也并無異議。因此,法院支持韋某的訴訟請求,判決被告朱某支付原告韋某挖機承包款人民幣1萬元。那么關于民間借貸糾紛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韋某多次打電話催討,但朱某一直以各種理由推脫。直到2010年2月,朱某依舊分文未付。對簿公堂原被告各執一詞韋某本以為欠條在手,證據確鑿,朱某一定會還清欠款。朱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本案的兩次開庭中對付款憑證的相關細節表述清楚,而朱某對韋某持有的欠條也并無異議。因此,法院支持韋某的訴訟請求,判決被告朱某支付原告韋某挖機承包款人民幣1萬元。關于關于民間借貸糾紛問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欠下1萬承包款多次催討無果
幾年前,韋某和朱某合伙買了一臺挖機一起在安徽合作做生意。2007年,朱某承包下了挖機,每年要交給韋某1萬元的承包款。2008年2月,朱某給韋某寫下了一張欠條,表明自己欠對方1萬元挖機承包款。2008年4月,兩人又從安徽回到了海鹽。
眼看著1萬元欠款即將到期,朱某卻遲遲沒有還款的意思。韋某多次打電話催討,但朱某一直以各種理由推脫。直到2010年2月,朱某依舊分文未付。無奈,韋某拿著當年朱某寫下的欠條向法院提起了訴訟。
對簿公堂原被告各執一詞
韋某本以為欠條在手,證據確鑿,朱某一定會還清欠款。哪里想到,朱某向法院提交了一張付款憑證,稱1萬元欠款項早在2008年12月就還清了,付款憑證上還有韋某領取1萬元錢款的簽字。韋某在看到朱某提供的憑證時,承認上面的簽名是他本人簽的,但是上面的款項是第三人俞某付給他的挖機勞務費。
當問及簽下付款憑證時的一些細節時,韋某表示上面的文字和金額都是俞某寫的,并能清楚地說出當時的時間和地點。而朱某還是堅持自己的說法,稱自己是當面親手把1萬元交給韋某的,而至于憑證上的內容是誰書寫,當時還有什么人在場,朱某不是“不知道”,就是“記不清”。
關鍵證人證實付款憑證與欠款無關
經過審理,法院發現本案的關鍵證人就是俞某,于是法院就原被告雙方的說法向俞某核實,俞某的說法與韋某相吻合:付款憑證是由俞某填寫的,1萬元也是俞某支付的挖機工作時間款,即為挖機的勞務費用。
另外,法院認為在本案中,朱某所舉的付款憑證在形式上并不是完整意義上的收條,而是在事先有印刷好的文本中填寫形成的。朱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本案的兩次開庭中對付款憑證的相關細節表述清楚,而朱某對韋某持有的欠條也并無異議。因此,法院支持韋某的訴訟請求,判決被告朱某支付原告韋某挖機承包款人民幣1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