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有父債子還嗎

導讀:
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其次,特留份原則,即對繼承人中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即使遺產不足以清償債務,也應當為其保留適當的遺產份額。最后,清償優先于繼承,即在被繼承人有債務的情況下,應當優先用遺產清償,留有余額的才能執行遺贈。首先要明確遺產范圍,其次查明他的這筆借款屬于其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或家庭共同債務。那么法律上有父債子還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其次,特留份原則,即對繼承人中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即使遺產不足以清償債務,也應當為其保留適當的遺產份額。最后,清償優先于繼承,即在被繼承人有債務的情況下,應當優先用遺產清償,留有余額的才能執行遺贈。首先要明確遺產范圍,其次查明他的這筆借款屬于其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或家庭共同債務。關于法律上有父債子還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法律上有父債子還嗎
1、我國法律是沒有父債子還這種規定的,也就是子女沒有義務給父母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2、根據我國《民法典》第1161條規定,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也就是說,我國法律明確規定了清償被繼承人生前債務以其遺產實際價值為限。
3、遺產債務的清償,需要遵循以下原則:首先,限定繼承原則,即對于負債超過遺產價值的部分,繼承人不必清償。其次,特留份原則,即對繼承人中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即使遺產不足以清償債務,也應當為其保留適當的遺產份額。最后,清償優先于繼承,即在被繼承人有債務的情況下,應當優先用遺產清償,留有余額的才能執行遺贈。
二、法律分析:
我國《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被繼承人稅款、債務清償的原則】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首先要明確遺產范圍,其次查明他的這筆借款屬于其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或家庭共同債務。如果屬于個人債務,則在繼承發生后,遺產分割前,首先在遺產范圍內償還債務,不足部分不再清償,債務還清后可以由繼承人繼承剩余遺產。如果是家庭共同債務,則其他家庭成員仍然應當負清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