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糾紛中的利息訴求能否支持

導讀:
欠款糾紛中的利息訴求能否支持欠款與借款不同,法律并未規定欠款應計利息,而欠款雙方一般也不會約定利息的支付。欠款雙方很少明確約定欠款的支付期限和逾期支付欠款所應承擔的違約責任,實踐中極易產生分歧。2013年1月2日,張某訴至法院要求李某立即償付欠款30000元及利息10000元。另一種意見認為,李某長期拖欠張某貨款,應該給予相應利息。而李某長期拖欠貨款,系一種違約行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但是,李某在應當支付貨款時因故未能支付,并向原告張某出具欠條,應視為雙方對貨款相關債權作出了確認,同時對貨款支付時間作出了延展。這種同意或允諾使被告李某免于陷入承擔相應違約責任的境地。那么欠款糾紛中的利息訴求能否支持。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欠款糾紛中的利息訴求能否支持欠款與借款不同,法律并未規定欠款應計利息,而欠款雙方一般也不會約定利息的支付。欠款雙方很少明確約定欠款的支付期限和逾期支付欠款所應承擔的違約責任,實踐中極易產生分歧。2013年1月2日,張某訴至法院要求李某立即償付欠款30000元及利息10000元。另一種意見認為,李某長期拖欠張某貨款,應該給予相應利息。而李某長期拖欠貨款,系一種違約行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但是,李某在應當支付貨款時因故未能支付,并向原告張某出具欠條,應視為雙方對貨款相關債權作出了確認,同時對貨款支付時間作出了延展。這種同意或允諾使被告李某免于陷入承擔相應違約責任的境地。關于欠款糾紛中的利息訴求能否支持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欠款糾紛中的利息訴求能否支持
欠款與借款不同,法律并未規定欠款應計利息,而欠款雙方一般也不會約定利息的支付。欠款基于多種原因產生,系債的一種既存狀態。欠款雙方很少明確約定欠款的支付期限和逾期支付欠款所應承擔的違約責任,實踐中極易產生分歧。筆者認為欠條債務人應當支付利息,但支付利息的依據是要承擔延遲付款的違約責任,利息的標準應參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
案情
2008年5月5日,李某向張某購買花崗石板材一宗,貨值30000元,口頭約定盡快付款,但李某遲遲未付。2008年12月31日,張某向被告李某索要貨款,李某遂出具欠條一張,但未約定償付日期。之后,張某每年年底都向李某主張權利,但李某推托未付至今。2013年1月2日,張某訴至法院要求李某立即償付欠款30000元及利息10000元。
分歧
關于張某是否有權主張利息,有以下兩種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本案中,雙方并未約定欠款須要支付利息,故不能支持張某的利息訴求。
另一種意見認為,李某長期拖欠張某貨款,應該給予相應利息。
第三種意見認為,雙方雖然未明確欠款的償付日期,但自張某向李某索要欠款時,李某即負有立即償付欠款的義務。而李某長期拖欠貨款,系一種違約行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承擔違約責任的形式之一就是賠償給張某造成的損失,而損失的計量可以參照給予利息。
評析
欠款與借款不同,法律并未規定欠款應計利息,而欠款雙方一般也不會約定利息的支付。欠款基于多種原因產生,系債的一種既存狀態,包括工程欠款、未付貨款、拖欠勞動報酬款等等。欠款雙方很少明確約定欠款的支付期限和逾期支付欠款所應承擔的違約責任,實踐中極易產生分歧。
筆者較為同意第三種觀點。欠款的債務人本應償付付欠款,卻遲遲不履行付款義務,如果不承擔相應的責任如給付利息,對債權人是顯失公平的也是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所以第一種意見欠妥。但是,有的欠款雙方畢竟未對是否支付利息、如何計息作出約定,直接判令債務人支付利息是欠缺法律依據的,第二種意見也是不完美的。所以要從法理上分析欠款債權人要求債務人支付利息的實質,以便作出支持與否的裁判。
通常,欠條系一種載明債權債務的簡易形式,內容非常簡練,有的甚至僅有數額和債務人姓名,并未明確債權人、償付期限、違約責任等,極易引發分歧。如本案,雙方并未約定欠款的償付期限和相應的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從而產生所欠貨款應否支付利息的分歧。
本案中,欠款的形成系因買賣合同形成,我國合同法對買賣合同中,買受人的付款時間作出了較為細致的規定,“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支付價款,對支付時間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應當在收到標的物或者提取標的物單證的同時支付。”《合同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本案中,雙方并未對買賣合同的付款時間作出明確約定,根據法律規定和被告李某出具欠條的行為可以確定雙方買賣行為對應的貨款支付時限為買受人李某收到板材時。但是,李某在應當支付貨款時因故未能支付,并向原告張某出具欠條,應視為雙方對貨款相關債權作出了確認,同時對貨款支付時間作出了延展。雖然,這個延展并無明確的日期、時段,原告張某接受欠條的行為亦即表明其同意或是允諾了被告李某延遲付款的行為。這種同意或允諾使被告李某免于陷入承擔相應違約責任的境地。若在欠條中明約定了償付欠款的期限或雙方對延遲付款的期限作出了新的約定,則被告李某應當按照約定的償付日期付款,否則就應承擔違約責任。
就本案而言,李某出具的欠條未約定償付日期,同時雙方亦未對償付日期作出明確約定,目前只能按照習慣確定。通常,未約定付款期限,債權人有權隨時要求債務人償付欠款。在債權人張某于2008年12月31日向債務人李某主張權利之后,李某就應當立即履行付款義務。若李某未履行付款義務且不能與債權人對付款時間作出新的延展約定,則應違約責任。
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就應通過雙方的約定和相關法律規定確定。在欠款糾紛中,債務人延遲付款的行為肯定會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最直接明顯的損失就是利息損失。所以,很多欠款的債權人在起訴時就同時提出利息之訴求,但是有無明確的法律依據,讓裁判者無所適從。若欠款債權人提出要求債務人承擔賠償損失的違約責任,損失的計算標準參照銀行存或貸利息。這時,其訴求有法有據,裁判者只須確定計算損失的利息標準即可。我國現行法律中,對欠款利息有明確規定的是工程墊資款和工程欠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工程墊資款的利息支付以約定為前提,但不能高于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而工程欠款的利息,在無約定時可按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有約定時按照約定處理。所以,本案利息可以參照上述規定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計息的起點則是債務人李某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之時,本案中則是欠條形成之后,債權人張某首次向債務人李某主張權利之后即2013年1月1日。計息的終點則應是法院生效判決確定被告李某付款之日。如若被告李某在法院判決確定的時間仍未付款,則有法律規定其承擔繳納遲延履行金,無須再行支付利息或承擔遲延付款的違約責任。
綜上,欠條債務人應當支付利息,但支付利息的依據是要承擔延遲付款的違約責任,利息的標準應參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討論欠款應否計算利息還有兩個前提:一是欠款所載明的債權債務合法有效;二是債權人未因訴訟時效喪失勝訴權。欠條訴訟時效的確定與上述承擔違約責任的時間在很大程度上是一致的,因為債務人延遲付款了,債權人自然應當知曉自身權利受到侵害,若雙方對欠款償付時間作出延展約定,訴訟時效自然中斷,并重新計算,所以欠條債務人延遲付款的違約行為與債權人知道自身權利受到侵害有著必然的聯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