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間借貸合同的種類有哪些

導讀:
企業間借貸合同的種類有哪些法律規定:“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變相借貸融資業務。”這種出資人不承擔虧損的保底條款被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認定為借貸關系。那么企業間借貸合同的種類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企業間借貸合同的種類有哪些法律規定:“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變相借貸融資業務?!边@種出資人不承擔虧損的保底條款被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認定為借貸關系。關于企業間借貸合同的種類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企業間借貸合同的種類有哪些
法律規定:“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變相借貸融資業務?!狈墙鹑谄髽I之間的借貸形式總體上分為兩類,一是以借款合同的形式直接體現的借貸合同,二是非借款合同方式所形成的變相借貸合同。[1]前者的表現形式是雙方以協議形式直接確定借貸關系,協議內容把借款數額、利息、還款期限、違約責任等都加以明確。有的還設定了保證、抵押等擔保條款,并有擔保人參與簽訂協議。后者的表現方式則比較模糊和復雜,大致又可以細分為以下幾種:
1.聯營形式的借貸
當事人簽訂聯營協議,雖約定共同經營某一項目,但內容卻約定其中一方只負責出資和監督資金使用情況,不參與具體經營活動,不論經營項目盈虧,出資方均按期收回本息,或按期收取固定利潤。這種出資人不承擔虧損的保底條款被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認定為借貸關系。包括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約定提供資金的當事人不承擔經營風險,只收取固定數額貨幣的,應當認定為借款合同。
2.投資形式的借貸
法律上的投資,一般是指取得股權并承擔相應的經營風險。但有的投資合同,投資者并不對所投資的項目或對被投資的企業法人承擔經營風險,也不以所投入的資金對被投資法人承擔民事責任,無論被投資項目盈利或虧損,均要按期收回本息或固定利潤。在這種情況下,出資人所投入的資金并非股權而是債權,這種投資關系在司法實踐中被認定為借貸關系。
3.存單表現形式的借貸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存單糾紛案件的若干規定》第6條規定,在出資人直接將款項交與用資人使用,或通過金融機構將款項交與用資人使用,金融機構向出資人出具存單或進帳單、對帳單或與出資人簽訂存款合同,出資人從用資人或從金融機構取得或約定取得高額利差的行為中發生的存單糾紛案件,為以存單為表現形式的借貸糾紛案件。
4.票據形式的借貸
根據《票據法》第10條規定,票據的簽發、取得和轉讓,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票據的取得,必須給付對價,即應當給付票據雙方當事人認可的相對應的代價。因此,我國法律禁止純粹融資性票據,當前銀行承兌匯票一統天下,商業承兌匯票微乎其微。當然從釋放自有資金的角度講,通過簽發出票、背書轉讓實現的票據支付功能本身也蘊涵了融資功能,形成本質上的企業借貸。
5.融資租賃形式的借貸
融資租賃是指有金融業務經營權的出租人(一般指金融租賃公司或信托公司)根據承租人對供貨人或出賣人的選擇,從出賣人那里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承租人只有在合同期滿并付清租金之后,才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但在市場經營過程中,有的出租人并不具有金融業務經營權,其出資向借貸人購買租賃物后,在提供給承租人使用的同時,把租賃物的所有權也一并出讓給承租人,承租人只須承擔一次性或分期付清租金的義務。這種形式上的租賃關系,其實質是借貸關系。
6.補償貿易方式的借貸
補償貿易是指一方在信貸的基礎上,從國外另一方買進機器、設備、技術、原材料或勞務,約定在一定期限內,用其生產的產品、其他商品或勞務,分期清償貸款的一種貿易方式。其主要特點是:(1)貿易與信貸結合,一方購入設備等商品是在對方提供信貸的基礎上,或由銀行介入提供信貸。(2)貿易與生產相聯系。設備進口與產品出口相聯系,出口機器設備方同時承諾回購對方的產品,大多數情況下,交換的商品是利用其設備制造出來的產品。(3)貿易雙方是買賣關系,設備的進口方不僅承擔支付的義務,而且承擔付息的責任,對設備擁有完全的所有權和使用權。但有的補償貿易合同,則是直接約定由一方向另一方提供資金,另一方必須限期歸還或分批歸還本金,并無償提供一部分貨物作為利息或利潤。有的還約定接受資金一方必須以優惠價向對方提供貨物,對購銷關系雙方另行結算。這種一方向另一方提供貨幣并要求對方歸還貨幣的合同,在本質上仍是借貸合同。
7.委托理財形式的借貸
委托理財,顧名思義,是指委托人將自己擁有的財產或財產權利委托他人管理、處分以獲取收益,受托人獲取報酬的行為。廣義的委托理財關系包括委托代理和信托。委托代理是指受托人以委托人名義經營管理委托財產,所有后果也由委托人承擔。信托則是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管理和處分信托資產。通常情況下,一些非金融機構或沒有經過許可的一般的有限公司作為受托人的以各種方式吸引機構投資者投資于證券、信托、國債、基金、外匯、期貨、黃金等理財產品,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委托人將資產交由受托人進行投資管理,受托人無論盈虧均保證委托人獲得固定本息回報,超額投資收益均歸受托人所有的(即約定保證本息固定回報條款),屬于“名為委托理財、實為借貸關系”之情形,應認定雙方成立借款合同關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