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貨后遭單位欠賬是否應該訴采購員還款

導讀:
在訴狀中,電器廠稱,自2010年8月至12月期間,該電器廠一直向李先生供應配電箱等貨物,截至2011年12月,李先生共拖欠該廠貨款6.7萬元。庭審中,李先生不同意電器廠的訴訟請求,認為該廠不應該起訴他個人,他在建材公司上班,任采購員職務,采購貨物是職務行為。法院經審理認為,李先生提交財務材料以及證人證言用以證明其向電器廠采購貨物系公司職務行為,并非個人行為,雖認可對賬單的真實性,但認為應由其所在的建材公司承擔給付貨款的責任。電器廠提交的證據不能充分證明其與李先生個人之間存在買賣合同關系,應承擔舉證不利的法律后果。那么售貨后遭單位欠賬是否應該訴采購員還款。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訴狀中,電器廠稱,自2010年8月至12月期間,該電器廠一直向李先生供應配電箱等貨物,截至2011年12月,李先生共拖欠該廠貨款6.7萬元。庭審中,李先生不同意電器廠的訴訟請求,認為該廠不應該起訴他個人,他在建材公司上班,任采購員職務,采購貨物是職務行為。法院經審理認為,李先生提交財務材料以及證人證言用以證明其向電器廠采購貨物系公司職務行為,并非個人行為,雖認可對賬單的真實性,但認為應由其所在的建材公司承擔給付貨款的責任。電器廠提交的證據不能充分證明其與李先生個人之間存在買賣合同關系,應承擔舉證不利的法律后果。關于售貨后遭單位欠賬是否應該訴采購員還款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員工代表企業進行經營活動時,相應法律責任應由企業承擔,可有些人卻要起訴代表企業的個人,那么結果是什么呢?下面的案例,或許對您有所啟示。
案情回顧:
李先生是一家建材公司的員工,一直主管采購。2010年8月至12月期間,李先生向某電器廠連續采購了一批配電箱。2011年2月,李先生從建材公司離職??稍?011年5月,他卻接到了電器廠的訴狀。
在訴狀中,電器廠稱,自2010年8月至12月期間,該電器廠一直向李先生供應配電箱等貨物,截至2011年12月,李先生共拖欠該廠貨款6.7萬元。
此后經多次催促,對方一直未支付貨款,故電器廠起訴要求其立即支付貨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損失9887元及訴訟費等。
庭審中,李先生不同意電器廠的訴訟請求,認為該廠不應該起訴他個人,他在建材公司上班,任采購員職務,采購貨物是職務行為。
法院經審理認為,李先生提交財務材料以及證人證言用以證明其向電器廠采購貨物系公司職務行為,并非個人行為,雖認可對賬單的真實性,但認為應由其所在的建材公司承擔給付貨款的責任。電器廠提交的證據不能充分證明其與李先生個人之間存在買賣合同關系,應承擔舉證不利的法律后果。
據此,法院裁定:駁回電器廠的起訴。
律師說法:
馬穎秋律師評析:《民法典》明確規定,法人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本案中,李先生作為建材公司的采購員,代表建材公司接收甲電器廠的貨物,代表建材公司與電器廠購買配電器,所以,李先生與甲電器廠之間的法律責任應由建材公司承擔而不是由李先生承擔。
相關法律知識:
債務人不清償債務,債權人只能向法院起訴,以合法的方式來強制債務人清償債務。通常情況下債權人是不能直接行使強制權的,包括扣押財產的行為。但這也不是絕對的,在法律許可的情況下,債主可以扣押債務人的財產。下列兩種情況下是允許債權人扣押財產的:
1)按合同約定一方占有對方的財產,對方不按照合同給付應付款項超過約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權扣押該債務人的財產。
2)當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財產物為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便可扣押抵押物,并可以抵押物的價值優先實現自己的債權。例如甲以耕牛抵押借款一千元,到期未還,債權人便可以扣押該耕牛以敦促甲還債,也可以依法變賣該牛使自己的權利實現,也可使耕牛折扣歸己,余款可退還。這就是民法上的抵押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