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民間借貸的特點及法律適用淺析

導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允許民間借貸的有償性,借貸利率可以高于銀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護。因此在認定民間借貸行為效力上,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其有效。因此在審判實踐中應當注意區分民間借貸與非法集資,民間借貸與詐騙罪的區別以及借款用途是否用于賭博等違法活動。那么當前民間借貸的特點及法律適用淺析。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允許民間借貸的有償性,借貸利率可以高于銀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護。因此在認定民間借貸行為效力上,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其有效。因此在審判實踐中應當注意區分民間借貸與非法集資,民間借貸與詐騙罪的區別以及借款用途是否用于賭博等違法活動。關于當前民間借貸的特點及法律適用淺析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當前民間借貸的特點及法律適用淺析
一、當前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新特點
(一)民間借貸糾紛呈現增多
(二)民間借貸糾紛范圍逐步擴大
(四)不規范,無擔保,債權實現困難
(五)利息高,職業放貸現象出現
民間借貸案件情況看,當事人在借貸中明確約定的利息較高,并有相當一部分案件,雖在借據上沒有寫明約定的利息,但在借款時已將借款期限內的利息扣除。雙方約定的利息,最高的月息為3分,常見的借款利息一般為月息2-3分。值得注意的是,近年來民間借貸案件中職業放貸人日漸增多,其中有不少向他人以高利放貸的行為。
二、當前民間借貸糾紛產生的根源(一)社會誠信缺失是主要原因。借貸人缺乏誠信是民間借貸糾紛產生的最主要原因。部分借款人在借款前就明知自己沒有償還能力,但為了滿足自已的需求,仍向出借人借款。有的借款人根本沒有按照雙方在借款時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而是把借得的錢以更高的利息轉借給他人,從而牟取中間的利息差。甚至有的借款人純粹是為了騙取出借人的借款,以高利息為誘餌騙取借款。這些民間借貸糾紛雖然也立有借據,但由于借款人沒有還款誠意,導致出借人不得已只能訴至法院追償。
(二)融資難導致民間借貸增多。由于受國家穩健性貨幣政策的影響,銀行等金融機構在發放貸款時有嚴格的審批程序和條件,而民間借貸手續簡便、操作靈活、方便快捷,有效彌補了銀行貸款手續繁瑣、貸款困難的缺點,導致市場主體或者公民個人急需資金時很難從銀行獲得貸款,繼而轉向民間借貸。
(三)出借人和擔保人法律和平風險意識淡薄。在已發案件中,多數出借人未對借貸方的經營情況,誠信情況進行審查,借貸手續瑕疵多,有擔保抵押的少。還有的在辦理擔保手續時,未向擔保人說明相關風險和責任,特別是一些專業放貸的中介人員,為保成交易甚至故意隱瞞擔保風險,引起借貸糾紛日益增加。另外,目前還出現擔保人重復擔保、抵押物重復抵押、虛假擔保或無履行能力的現象。
三、審理當前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法律分析
(一)認定民間借貸行為的合法性。《民法通則》第九十條規定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在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應首先掌握如何認定民間借貸行為的效力,也就是說雙方當事人的借款行為是否合法,是否受法律保護。民間借貸具有自由性、廣泛性的特征,當事人擁有較多的自主權利,只要出借人與借款人在實施訂立、變更和終止借貸行為時,在形式和內容上符合法律規定,國家就對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予以法律保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允許民間借貸的有償性,借貸利率可以高于銀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護。因此在認定民間借貸行為效力上,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其有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中規定了四種無效情形:1、企業以借貸名義向職工非法集資;2、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社會集資;3、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4、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因此在審判實踐中應當注意區分民間借貸與非法集資,民間借貸與詐騙罪的區別以及借款用途是否用于賭博等違法活動。
(二)舉證責任的分配。由于民間借貸糾紛在借貸形式上的簡單性和隨意性,導致不簽訂書面協議或僅僅由借款人出具一張內容簡單的借據的情形較多,一旦發生糾紛,借貸雙方很難舉出說服力很強的證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條的規定,“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主張合同關系變更、解除、終止、撤銷的一方當事人對引起合同關系變動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對合同是否履行發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因此,在民間借貸糾紛中,出借方對雙方之間存在借貸關系以及出借方已將借款提供給借款人負有舉證責任,而借款人則對于其已履行還款義務負有舉證責任。需要注意的是,有些案件中發生被告對原告所提供的借據不予認可,否認借據上的簽名系被告所簽的情況。對由此產生的申請鑒定義務承擔問題,筆者認為,原告此時已提出證據,被告不認可應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因此,應由被告申請鑒定并承擔由此引起的相應法律后果為宜。另外,個別案件涉及賭債,要嚴格審查借貸關系的合法性,在證明責任的分配上,實行原告舉證證明借貸關系合法有效,另外原告在庭審過程中,法官應要求原告本人就借款的時間、地點、在場人、詳細經過(包括給錢與出具欠條的詳細經過、先后順序及其他細節)、借款的來源、支付方式、借款用途、還款期限、還款方式、利息約定等有關細節進行詳細充分說明;三是在事實認定過程中應充分發揮職權探知職能,應結合原、被告雙方陳述以及原、被告之間的關系,各自的職業,品行,另外加強與公安部門的聯系,及時向當地公安派出所查詢聚眾賭博的查處情況,了解原、被告是否有參賭的前科,逐個調取與涉訴借款相關的證據,充分發揮間接證據和輔助證據的證明作用,判斷大量間接證據能夠形成證據鏈證明債務的賭債性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