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同業競爭問題及如何解決

導讀:
新三板同業競爭問題關于同業競爭的問題,現在neeq對于同業競爭的審核尺度還是很寬的,主要核查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及其控制的企業,對于其他關聯方比如5%以上股東、董、監、高以及其他構成重大影響的并不采取一刀切的態度。建議項目組首先考慮轉讓股權,或將業務收進來,徹底解決。如果不行,就充分披露,但通過協議、承諾的方式避免有利益沖突或利益輸送的情況,不能損害其他股東的利益。那么新三板同業競爭問題及如何解決。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新三板同業競爭問題關于同業競爭的問題,現在neeq對于同業競爭的審核尺度還是很寬的,主要核查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及其控制的企業,對于其他關聯方比如5%以上股東、董、監、高以及其他構成重大影響的并不采取一刀切的態度。建議項目組首先考慮轉讓股權,或將業務收進來,徹底解決。如果不行,就充分披露,但通過協議、承諾的方式避免有利益沖突或利益輸送的情況,不能損害其他股東的利益。關于新三板同業競爭問題及如何解決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新三板同業競爭問題
關于同業競爭的問題,現在neeq對于同業競爭的審核尺度還是很寬的,主要核查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及其控制的企業,對于其他關聯方比如5%以上股東、董、監、高以及其他構成重大影響的并不采取一刀切的態度。建議項目組首先考慮轉讓股權,或將業務收進來,徹底解決。如果不行,就充分披露,但通過協議、承諾的方式避免有利益沖突或利益輸送的情況,不能損害其他股東的利益。
新三板同業競爭如何解決
主辦券商和律師在企業掛牌前,應對同業競爭情況進行核查,并根據核查的結果,結合公司和關聯方的具體情況,通過如下方式對公司同業競爭問題進行解決:
(1)對關聯方經營的業務進行調整,使關聯方從事的業務與掛牌公司的業務不存在競爭關系;
(2)掛牌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轉讓其控制的企業的所有股權;
(3)掛牌公司通過受讓關聯方股權、收購關聯方經營性資產和業務的方式,消除與關聯方的同業競爭關系;
(4)掛牌公司的總經理、副總經理、董事會秘書、財務負責人等高級管理人員辭去其在掛牌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的重要職務,并不得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領薪。
(5)對關聯方在工商管理部門登記的經營范圍中與掛牌公司構成同業競爭關系的業務進行變更與調整;
(6)在掛牌公司的《公司章程》中對避免同業競爭問題作出規定;
(7)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東作出《避免同業競爭的承諾》,承諾目前沒有,將來也不直接或間接從事與掛牌公司構成同業競爭關系的任何業務和活動;
(8)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東與掛牌公司簽訂《避免同業競爭的協議》,約定,不得從事與掛牌公司構成同業競爭的業務或活動;否則,因從事同業競爭的業務或活動所獲得的收益全部歸掛牌公司所有,同時按同業競爭業務營業額的一定比例向掛牌公司支付違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