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因管理而遭受損失,管理人能否要求受益人給予補償

導讀:
無因管理而遭受損失,管理人能否要求受益人給予補償無因管理而遭受損失,管理人可以要求受益人給予補償。如將自己的事務誤認為他人的事務而管理,即使目的是為他人避免損失,也不能構成無因管理。這里的利益,既包括無因管理行為使本人取得某種權益而直接受益,也包括本人得以避免或減少損失而間接受益。甲的行為雖然沒有使乙得到利益,但仍構成無因管理。沒有法定或約定義務是無因管理成立的重要條件。那么無因管理而遭受損失,管理人能否要求受益人給予補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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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因管理而遭受損失,管理人能否要求受益人給予補償
無因管理而遭受損失,管理人可以要求受益人給予補償。
《民法通則》第93條規定: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
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
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有三:即為他人管理事務;有為他人謀利益的意思;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
(一)為他人管理事務
管理他人事務,就是為他人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無因管理之事務,可以是有關財產的事項,也可以是非財產的事項,但應當是適宜成為債的客體的事務。下列事項不能成為無因管理的對象:違法事項,如代為清償賭債;不能發生債的關系的純倫理的事項,如代友接待客人;依照法律規定必須由本人親自辦理或經本人授權才能辦理的事項,如結婚登記等。
管理的事務必須是他人的事務。如將自己的事務誤認為他人的事務而管理,即使目的是為他人避免損失,也不能構成無因管理。
(二)有為他人謀利益的意思
為他人謀利益的意思,簡稱管理意思,是構成無因管理的主觀要件。為他人謀利益的意思,其典型形態是專為本人謀利益的意思。但也允許管理人在有為本人謀利益的意思同時,為自己的利益實施管理或服務行為。
例如:甲、乙兩人的房屋相鄰,乙的房屋著火,為防止乙家的火蔓延到甲家,甲去乙家撲滅大火。在此例中,甲的行為目的雖然是為了防止火蔓延到甲家,但其去乙家撲滅大火的行為則屬于為了乙的利益,因此仍屬無因管理。
這里的利益,既包括無因管理行為使本人取得某種權益而直接受益,也包括本人得以避免或減少損失而間接受益。此處為他人謀利益,應根據一般社會常識判斷。如果按照一般情況認為屬于謀利益之行為,而實際結果并未使得本人獲得利益,仍構成無因管理,本人仍得支付管理人為管理事務所支出的費用。
又如:甲根據天氣預報,知道臺風來臨,看到鄰居乙家的房屋無法抵擋,遂為之支付費用若干予以修理,但臺風來后乙家房屋仍然倒塌。甲的行為雖然沒有使乙得到利益,但仍構成無因管理。
(三)沒有法定或約定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