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失物處理原則是什么

導讀:
遺失物處理原則是什么1、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自有關部門發出招領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無人認領的,遺失物歸國家所有。有關部門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使遺失物損毀、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3、拾得人拒不返還遺失物,按侵權行為處理。一種觀點認為,《刑法》第二百七十條第二款僅將遺忘物和埋藏物規定為侵占罪的犯罪對象,并未涉及遺失物,根據刑法“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則,遺失物不能成為侵占罪的犯罪對象。那么遺失物處理原則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遺失物處理原則是什么1、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自有關部門發出招領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無人認領的,遺失物歸國家所有。有關部門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使遺失物損毀、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3、拾得人拒不返還遺失物,按侵權行為處理。一種觀點認為,《刑法》第二百七十條第二款僅將遺忘物和埋藏物規定為侵占罪的犯罪對象,并未涉及遺失物,根據刑法“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則,遺失物不能成為侵占罪的犯罪對象。關于遺失物處理原則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遺失物處理原則是什么
1、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拾得人可以要求支付必要費用,但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遺失物人發出懸賞廣告,愿意支付一定報酬的,不得反悔;
2、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權利人的,應當及時同時其領取。不知道的,應當及時發布招領公告。自有關部門發出招領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無人認領的,遺失物歸國家所有。有關部門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使遺失物損毀、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3、拾得人拒不返還遺失物,按侵權行為處理。拾得人不得要求支付必要費用。也無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4、如果遺失物通過轉讓為他人占有時,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2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如果受讓人通過拍賣或向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支付的費用。權利人支付后,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條【遺失物的善意取得】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該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占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但是,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后,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
第三百一十三條【善意取得的動產上原有權利的消滅】善意受讓人取得動產后,該動產上的原有權利消滅。但是,善意受讓人在受讓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權利的除外。
第三百一十四條【拾得遺失物的返還】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第三百一十五條【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的處理】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權利人的,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不知道的,應當及時發布招領公告。
遺失物能否成為侵占罪的犯罪對象
遺失物能否成為侵占罪的犯罪對象,有兩種不同的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刑法》第二百七十條第二款僅將遺忘物和埋藏物規定為侵占罪的犯罪對象,并未涉及遺失物,根據刑法“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則,遺失物不能成為侵占罪的犯罪對象。
第二種觀點則認為,《刑法》第二百七十條第二款所規定的遺忘物也包括遺失物,因為遺忘物與遺失物之間無本質的區別,遺失物可以成為侵占罪的犯罪對象。
1、遺忘物與遺失物的區分無法律上的根據。我國民事立法并末區分遺忘物與遺失物,而是一概以“遺失物”概括之。民法通則第七十九條未區分遺忘物與遺失物,而是統稱為“遺失物”。
2、遺忘物與遺失物之間并無本質的區別。財物脫離所有人后被占有是一個連續的發展的過程,遺忘與遺失只是這一發展過程的兩個相續的階段。在這一動態的發展過程之中很難確定一個合理的點而將兩者斷開。從法律的角度而言,由于我國民法上并無取得時效制度,則無論財物脫離所有人經過多長時間,所有人都并未喪失其所有權,在這一點上遺忘物與遺失物的法律效果是一致的,二者并無區分的實際的法律意義。
3、持有以上兩種不同觀點的人們區分遺忘物與遺失物比較一致的標準是:(1)遺忘物的所有人能夠回憶起財物遺忘的具體處所,而遺失物的所有人不能確定遺失物的具體處所;(2)遺忘物脫離物主的時間較短,而遺失物脫離物主的時間較長;(3)遺忘物未脫離物主的控制范圍,而遺失物已脫離物主的控制范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