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債務豁免的情形是如何的

導讀:
上市公司債務豁免的情形是如何的所謂債務豁免是指企業在進行債務重組過程中,債權人出于及時回收賬款,減少債務風險的目的,給與債務人一定的債務減免,債務人對于取得的豁免債務在會計核算上計入資本公積項目,不計入企業獲得的一項收益,體現了會計核算的謹慎性原則。債務豁免這種方法經常用于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債務問題的解決,主要針對逾期銀行貸款,之所以能夠操作是由于我國各主要商業銀行的國有控股性質和政府部門的行政性干預。那么上市公司債務豁免的情形是如何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上市公司債務豁免的情形是如何的所謂債務豁免是指企業在進行債務重組過程中,債權人出于及時回收賬款,減少債務風險的目的,給與債務人一定的債務減免,債務人對于取得的豁免債務在會計核算上計入資本公積項目,不計入企業獲得的一項收益,體現了會計核算的謹慎性原則。債務豁免這種方法經常用于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債務問題的解決,主要針對逾期銀行貸款,之所以能夠操作是由于我國各主要商業銀行的國有控股性質和政府部門的行政性干預。關于上市公司債務豁免的情形是如何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上市公司債務豁免的情形是如何的
所謂債務豁免是指企業在進行債務重組過程中,債權人出于及時回收賬款,減少債務風險的目的,給與債務人一定的債務減免,債務人對于取得的豁免債務在會計核算上計入資本公積項目,不計入企業獲得的一項收益,體現了會計核算的謹慎性原則。
債務豁免這種方法經常用于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債務問題的解決,主要針對逾期銀行貸款,之所以能夠操作是由于我國各主要商業銀行的國有控股性質和政府部門的行政性干預。由于逾期貸款通常會引起訴訟,因此這種方式成功的關鍵在于國有股東、上市公司、司法部門和銀行四者之間關系的有效協調。
2014年5月23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9號,以下簡稱稅總29號公告),文件的第二條規定:
企業接收股東劃入資產的企業所得稅處理
(一)企業接收股東劃入資產(包括股東贈予資產、上市公司在股權分置改革過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東和新非流通股股東贈予的資產、股東放棄本企業的股權,下同),凡合同、協議約定作為資本金(包括資本公積)且在會計上已做實際處理的,不計入企業的收入總額,企業應按公允價值確定該項資產的計稅基礎。
(二)企業接收股東劃入資產,凡作為收入處理的,應按公允價值計入收入總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按公允價值確定該項資產的計稅基礎。
上述條款采用了列舉法對企業接受股東劃入資產而不計入收入進行了限制,即股東贈予資產、上市公司在股權分置改革過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東和新非流通股股東贈予的資產以及股東放棄本企業的股權三種情況。并在適用條件上規定了兩個條件,即凡合同、協議約定作為資本金(包括資本公積)且在會計上已做實際處理的。但企業在實際經營過程中會遇到很多情況,最常見的一種就是股東對企業的債務豁免。
根據《財政部關于做好執行會計準則企業2008年年報工作的通知》(財會函[2008]60號)的要求,“企業接受的捐贈和債務豁免,按照會計準則規定符合確認條件的,通常應當確認為當期收益。如果接受控股股東或控股股東的子公司直接或間接的捐贈,從經濟實質上判斷屬于控股股東對企業的資本性投入,應作為權益性交易,相關利得計入所有者權益(資本公積)“。
但是,財會函〔2008〕60號文件對于控股股東和子公司之間的債務重組行為并沒有加以限制,因此證監會2009年12月在關于印發《上市公司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監管問題解答》[2009年第2期](會計部函[2009]60號)進一步明確,由于交易是基于雙方的特殊身份才得以發生,且使得上市公司明顯的、單方面的從中獲益,因此,監管中應認定為其經濟實質具有資本投入性質,形成的利得應計入所有者權益。上市公司與潛在控股股東之間發生的上述交易,應比照上述原則進行監管。這樣就進一步堵住了少數上市公司通過關聯方的債務豁免或捐贈行為操縱利潤的途徑。
因此稅總29號公告將接收股東劃入資產在滿足相關條件下不計入收入總額是與會計準則趨于一致。但對于債務豁免的情況稅總29號公告并沒有列舉。
由于企業所得稅的稅基應該是股東投入資本賺取的利潤,而不應該是對股東投入的本金征稅,而債務豁免的前提是股東與企業進行了與經營有關的交易行為,雖然在合并報表時這項交易行為有可能被作為內部交易進行抵銷,但是企業所得稅是法人稅制,應該對單體法人征稅。另外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也明確債務的豁免屬于企業取得的收入(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十二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