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立入伙協議前要了解企業債務

導讀:
《合伙企業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新合伙人入伙時,應當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信用社多次催付無果后,于2007年3月訴至宜黃縣法院,要求黃某與其他合伙人共同償還貸款,黃某以與其他合伙人有協議約定為由,不同意承擔還款責任。法院經審理認為,黃某雖與其他合伙人訂立了對合伙之前的債務不承擔責任的協議,但有關企業法規定了入伙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當事人違反法律規定的約定系無效條款,故黃某應承擔連帶還款責任。本案中,黃某對原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了解清楚后,黃某訂立入伙協議后就應對原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那么訂立入伙協議前要了解企業債務。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合伙企業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新合伙人入伙時,應當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信用社多次催付無果后,于2007年3月訴至宜黃縣法院,要求黃某與其他合伙人共同償還貸款,黃某以與其他合伙人有協議約定為由,不同意承擔還款責任。法院經審理認為,黃某雖與其他合伙人訂立了對合伙之前的債務不承擔責任的協議,但有關企業法規定了入伙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當事人違反法律規定的約定系無效條款,故黃某應承擔連帶還款責任。本案中,黃某對原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了解清楚后,黃某訂立入伙協議后就應對原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關于訂立入伙協議前要了解企業債務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入伙是指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企業并取得合伙人資格的行為。《合伙企業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新合伙人入伙時,應當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訂立入伙協議時,原合伙人應當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該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
案情提要:2006年春,黃某看到宜黃縣棠陰鎮的某私營制磚廠(合伙企業)的生意很紅火,于是提出要求參與合伙經營,經其他合伙人同意后,訂立了合伙協議。協議約定,黃某對其合伙之前的8萬元貸款不承擔還款責任,合伙后與其他合伙人享有同樣的權利。2006年12月,一場大風把磚窯棚吹倒了,并壓塌小輪窯,砸傷了6名工人,經濟損失達9萬元,原合伙人在信用社的8萬元貸款又到了還款期,黃某和其他合伙人在賠償了6名工人的醫療費用后再也無能力償還信用社的貸款。信用社多次催付無果后,于2007年3月訴至宜黃縣法院,要求黃某與其他合伙人共同償還貸款,黃某以與其他合伙人有協議約定為由,不同意承擔還款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黃某雖與其他合伙人訂立了對合伙之前的債務不承擔責任的協議,但有關企業法規定了入伙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當事人違反法律規定的約定系無效條款,故黃某應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合伙企業法》為特殊法,故應優先適用。因為入伙人入伙后,對入伙前的合伙企業債務要與原合伙人承擔連帶責任,所以原合伙人應履行告知入伙人原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義務。本案中,黃某對原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了解清楚后,黃某訂立入伙協議后就應對原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雖然黃某與其他合伙人在入伙協議中約定不承擔還款責任,但其關于入伙人債權債務承擔的約定不得對抗第三人,只是對合伙人內部具有效力。黃某在承擔清償債務數額后,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