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業的債務是如何償還的!

導讀:
下面為大家詳細介紹:合伙企業的債務是如何償還的!合伙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到期債務的,各合伙人應當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這一規定表明合伙人的責任是補充性無限連帶責任。入伙協議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那么合伙企業的債務是如何償還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下面為大家詳細介紹:合伙企業的債務是如何償還的!合伙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到期債務的,各合伙人應當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這一規定表明合伙人的責任是補充性無限連帶責任。入伙協議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關于合伙企業的債務是如何償還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合伙人對于合伙企業債務的清償屬于補充性責任,即只有當合伙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合伙債務時方由合伙人承擔責任。合伙企業財產優先用于清償合伙債務,個人財產優先用于清償個人債務。合伙企業的債務,由合伙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每個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債權人有權選擇請求全體、部分或個別合伙人清償,被請求清償的合伙人即須清償全部的合伙債務,不得以自己承擔的份額為由拒絕。合伙人由于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債務的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下面為大家詳細介紹:合伙企業的債務是如何償還的!
(一)雙重優先原則合伙債務,是指合伙組織于其存續期間,以組織的名義,在與第三人發生的民事法律關系中所承擔的債務。合伙人因其個人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它不是合伙債務,而是合伙人的個人債務。
當合伙債務與合伙人個人債務同時存在,其承擔債務的順序應按照以下原則處理:合伙財產應首先用于償還合伙債務,償還之后若有剩余財產的,應根據各合伙人享有的財產份額進行分割;再分別用于償還合伙人的個人債務;反之,合伙人的個人財產首先用于償還個人債務,償還個人債務之后若有剩余的,再用于償還合伙債務。這就是國際上通行的雙重優先權原則,該原則的重大價值在于:平等地保護了合伙的債權人和合伙人個人的債權人的利益。
(二)合伙人的責任合伙人的責任,即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所負的清償責任?!逗匣锲髽I法》第39條規定:合伙企業對其債務負責,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合伙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到期債務的,各合伙人應當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這一規定表明合伙人的責任是補充性無限連帶責任。
1合伙人責任的性質是補充性責任。合伙人承擔合伙債務的順序,決定了合伙人首先是以合伙的共有財產向債權人承擔共同債務,然后再以個人財產承擔連帶責任。如果合伙的共有財產足以清償合伙債務,則不發生合伙人的連帶責任。
2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即合伙人應以自己的全部財產承擔合伙債務的清償責任,這主要是由法律一般對合伙人的出資標的的種類以及出資數額的大小沒有限制所決定的。在這里,關于合伙人的無限責任有一個問題值得探討;法人能否承擔無限責任?對這個問題筆者贊成這種看法,無限責任概念,是從承擔責任的財產范圍來講的,不是以承擔責任的財產價值理解的,毫無疑問,任何民事主體的實際財產總是有限的。因而法人是能夠作為合伙人承擔無限責任的,否認法人能承擔無限責任,也將導致對法人的合伙資格的否認。
3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合伙人的連帶責任是法定責任,其責任規則為:(1)每個合伙人均對全部合伙債務負清償責任,合伙債權人一旦要求全部、部分或個別的合伙人清償,被要求者即有義務予以清償;(2)其清償行為,對其他合伙人也有清償的效力;(3)若其清償的債務超過應擔份額,則其就超出部分對其他應擔合伙人享有追償權。
合伙企業債務清償方式是怎么樣的
1.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合伙人由于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清償數額超過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虧損分擔比例的,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3.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伙協議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4.退伙人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5.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伙人期間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6.合伙企業注銷后,原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7.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清算申請,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償。合伙企業依法被宣告破產的,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合伙企業債務承擔:
如果合伙企業的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的,由原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但原合伙人間的連帶責任承擔是有期限的,債權人應在法定的期限內向原合伙人提出償債請求。合伙企業法第63條明確規定:合伙企業解散后,原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連帶責任,但債權人在5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根據《合伙企業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合伙企業清算時,其全部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的規定辦理。亦即由全體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以自己的其他財產予以償還。
一般而言,合伙企業的對外債務都是先由企業的財產進行清償,但企業的合伙人對債務可能承擔有限責任,也可能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這就需要區分合伙企業的性質了,如果是有限合伙人那么就以自己的出資額為限,對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如果普通合伙人,則承擔的就是無限連帶責任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