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公證的聊天記錄可作為訴訟證據嗎

導讀:
新民事訴訟法將電子數據列入了證據目錄中,該規定意味著包括電子郵件、社交軟件聊天記錄甚至微博私信等都有可能作為證據使用。由于電子證據本身的特殊性,對于其形式的合法性審查應區別于其他證據。社交軟件聊天記錄的內容關系到案件當事人訴訟主體資格的確定,對待證事實及爭議問題具有極為重要的關聯性,故符合證據的關聯性要求?!睹袷略V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種類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那么經過公證的聊天記錄可作為訴訟證據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新民事訴訟法將電子數據列入了證據目錄中,該規定意味著包括電子郵件、社交軟件聊天記錄甚至微博私信等都有可能作為證據使用。由于電子證據本身的特殊性,對于其形式的合法性審查應區別于其他證據。社交軟件聊天記錄的內容關系到案件當事人訴訟主體資格的確定,對待證事實及爭議問題具有極為重要的關聯性,故符合證據的關聯性要求?!睹袷略V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種類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關于經過公證的聊天記錄可作為訴訟證據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經過公證的聊天記錄可作為訴訟證據嗎
經過公證的聊天記錄可作為訴訟證據。
社交軟件聊天記錄等電子證據在本案中起了重要作用。新民事訴訟法將電子數據列入了證據目錄中,該規定意味著包括電子郵件、社交軟件聊天記錄甚至微博私信等都有可能作為證據使用。但電子證據的高科技性、易受破壞性、可修改性及原件的不可確定性使得實踐中對電子證據的認證成了一個難題,確定電子證據的認定方法及標準是司法實踐的迫切需要。
對于證據的認證主要是從關聯性、客觀性、合法性三方面進行。對于社交軟件聊天記錄這一電子證據來說,通過這三方面的認定,關鍵是要確定兩個問題:一是社交軟件的使用人是否為現實中的聊天人,是否為具有訴訟主體資格的案件當事人;二是聊天記錄是否未經刪除篡改,是否具備完整性與真實性。由于電子證據本身的特殊性,對于其形式的合法性審查應區別于其他證據。實踐中,法院單一采納社交軟件聊天記錄,僅憑聊天記錄對案件事實進行認定的情況很少,必須有其他證據予以佐證,形成一條完整的證據鏈。
社交軟件聊天記錄的內容關系到案件當事人訴訟主體資格的確定,對待證事實及爭議問題具有極為重要的關聯性,故符合證據的關聯性要求。整個收集過程符合法律規定,形式上也符合法律要求,具備較強的真實性與可靠性。需注意的是,關于社交軟件軟件的聊天記錄問題,用戶在注冊會員后即可上傳聊天記錄,若設置了漫游聊天記錄,即可以隨時隨地查看與好友之前的歷史聊天內容。
社交軟件聊天記錄經過公證機關公證,確保真實性和完整性,是能夠被采用的。若能有其他證據予以佐證,形成完成的證據鏈,則具有更強的證明力。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種類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