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中網絡聊天記錄證據的效力如何

導讀:
(一)網聊屬視聽資料“類證據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將計算機記錄和存儲的數據證據歸入”視聽資料“類證據視聽資料在我國的證據歸類中定性為間接證據其不能單獨或者直接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除了需要法院審查核實外還需要同其他的證據相互印證才能組成一個證據鏈被認可與直接證據相比證明效力較低為了達到同一證明目的需要有其他證據進行作證。(二)網絡聊天可作為證據使用。那么離婚訴訟中網絡聊天記錄證據的效力如何。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網聊屬視聽資料“類證據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將計算機記錄和存儲的數據證據歸入”視聽資料“類證據視聽資料在我國的證據歸類中定性為間接證據其不能單獨或者直接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除了需要法院審查核實外還需要同其他的證據相互印證才能組成一個證據鏈被認可與直接證據相比證明效力較低為了達到同一證明目的需要有其他證據進行作證。(二)網絡聊天可作為證據使用。關于離婚訴訟中網絡聊天記錄證據的效力如何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網聊屬視聽資料“類證據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將計算機記錄和存儲的數據證據歸入”視聽資料“類證據視聽資料在我國的證據歸類中定性為間接證據其不能單獨或者直接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除了需要法院審查核實外還需要同其他的證據相互印證才能組成一個證據鏈被認可與直接證據相比證明效力較低為了達到同一證明目的需要有其他證據進行作證。
(二)網絡聊天可作為證據使用。
離婚訴訟案件過程中在只有聊天記錄的情況下如果想達到證明夫妻感情破裂的目的一般情況下法院是不予認定的但網絡聊天記錄完全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在保全網絡聊天記錄時須注意以下法律問題網絡聊天記錄必須具有訴訟證據的客觀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
(1)客觀真實性。是指證據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事實是獨立于人的意志之外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客觀存在。
(2)關聯性。即證據與待證事實有內在的聯系并能證明待證事實的全部或一部。網絡聊天記錄的內容本身要和案件事實相關比如為了證明男(女)方有外遇與第三者同居重婚賭博惡習等等在聊天記錄中應有文字體現從而達到相應的證明目的。
(3)合法性。就是證據必須具有實體法所規定的特定形式證據必須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收集調查和審查核實。如果是當事人提供的聊天記錄一般要想得到法院的認可須經公證機關作相應公證。當然基于穩妥考慮當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調查收集證據申請由人民法院依法收集網絡聊天證據的合法性問題是目前司法實踐中決定是否被人民法院采信的焦點問題。
(三)網絡聊天證據的取得不應侵犯對方當事人或者第三者的隱私權。
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收集利用和公開的一種人格權而且權利主體對他人在何種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對自己是否向他人公開隱私以及公開的范圍和程度等具有決定權。
網絡聊天證據一般都是證明愛人與第三者之間的婚外性關系同居曖昧關系等在法庭審理過程中一般情況下一方當事人會對對方提出的網絡聊天的證明內容進行否認而且會對證據取得方式的合法性進行質疑法院對網絡聊天的證據能否采信還要看有沒有其他輔證現將該問題論述如下第一如果是舉證一方與自己愛人的聊天記錄一般情況下公證處會提供公證服務不會涉及到隱私權的問題。該證據的取得與視聽資料中的錄音證據一樣并不需要經過對方的同意也不會違反法律的強制性和禁止性規定。
第二如果是通過破解自己愛人的密碼獲取的聊天記錄在人民法院的審判實踐中主要焦點是針對證據的取得方式的合法性問題。
我國婚姻法第四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對于因第三者介入而導致的婚外性行為仍是將其歸列為道德調整的范疇。如果采用非法的收手段破獲對方的密碼從而獲取對方與第三者的聊天記錄那么直接面臨的問題是該取證手段不合法該證據也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當然公證處也不會進行公證。這里涉及到的法律問題是婚姻法規定的夫妻相互忠實的義務與隱私權相矛盾的其情況下法院的審判人員如何均衡兩者的輕重如何行使自由裁量權。
(四)如何證明網名(MSNQQ等)確系本人在進行MSNQQ等聊天工具注冊時因為沒有實行實名制所以如何證明虛擬的網名確系自己的愛人這也成了困擾司法的難點問題。一般情況下當事人可咨詢一下技術人員或網絡公司看能否證明網名和現實的本人一致。另外在現實生活中一般情況下也可以根據聊天的內容進行合理的推測比如有的聊天內容中會提及一方的真實姓名手機號家庭住址家庭成員自己與愛人有什么矛盾等進行間接印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