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中證據效力認定標準

導讀:
一離婚訴訟中涉及公民個人隱私的證據認定應堅持相對性原則未侵害他人合法隱私的或權益的證據應予以采信。離婚訴訟中當事人取證時若未侵害他人合法隱私則不構成對他人合法權益之侵害該證據經過人民法院庭審質證應當可作為定案之依據。雙方均系再婚婚后并未生育子女雙方因生活瑣事漸起紛爭致感情不睦故訴至來院訴請離婚并要求被告陳某承擔因出軌行為給原告張某造成的精神損失。二離婚訴訟中涉公民個人隱私證據效力之認定應強化非法證據排除原則避免訴訟活動受到非法證據的污染。訴訟法大辭典將非法證據解釋為“不符合法定來源和形式的或者違反訴訟程序取得的證據資料”。那么離婚訴訟中證據效力認定標準。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離婚訴訟中涉及公民個人隱私的證據認定應堅持相對性原則未侵害他人合法隱私的或權益的證據應予以采信。離婚訴訟中當事人取證時若未侵害他人合法隱私則不構成對他人合法權益之侵害該證據經過人民法院庭審質證應當可作為定案之依據。雙方均系再婚婚后并未生育子女雙方因生活瑣事漸起紛爭致感情不睦故訴至來院訴請離婚并要求被告陳某承擔因出軌行為給原告張某造成的精神損失。二離婚訴訟中涉公民個人隱私證據效力之認定應強化非法證據排除原則避免訴訟活動受到非法證據的污染。訴訟法大辭典將非法證據解釋為“不符合法定來源和形式的或者違反訴訟程序取得的證據資料”。關于離婚訴訟中證據效力認定標準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離婚訴訟中涉及公民個人隱私的證據認定應堅持相對性原則未侵害他人合法隱私的或權益的證據應予以采信。
侵權責任法規定“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筆者認為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享有對自己個人秘密與私生活進行保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人格權但隱私不等同于隱私權隱私可以分為合法隱私與非法隱私當公民個人隱私觸犯公共利益或社會利益違反公序良俗時即為非法隱私無法形成法律上之權利不應受法律之保護。離婚訴訟中當事人取證時若未侵害他人合法隱私則不構成對他人合法權益之侵害該證據經過人民法院庭審質證應當可作為定案之依據。
如原告張某與被告陳某原系同事關系后自主戀愛于2012年3月5日登記結婚。雙方均系再婚婚后并未生育子女雙方因生活瑣事漸起紛爭致感情不睦故訴至來院訴請離婚并要求被告陳某承擔因出軌行為給原告張某造成的精神損失。庭審中原告張某陳述其逐漸感覺到被告陳某在家庭生活中存在極大反常經多次尾隨發現被告陳某在彈子石片區租住房屋一套并不定期來此居住其于2014年4月間某日夜使用配制的該房屋鑰匙進入并拍照取證被告陳某在婚外存在不正當男女關系照片中被告陳某與一女子均為赤身裸體躺在床上身上僅有少量衣物遮掩雖在質證過程中被告陳某抗辯照片男子非為其本人但未舉示有效證據予以證明后經法院認定被告陳某未盡夫妻忠實義務存在過錯。
知情權是指自然人享有最大限度地知悉獲取各種信息的權利與行為自由。在離婚訴訟中隱私權與知情權在上述案件中體現其相互之間亦存在某種意義上之沖突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雙方有互相忠誠之義務丈夫在外與他人發生性關系該事實對社會大眾具有排他性構成隱私權但其妻子應對丈夫是否履行忠誠義務享有知情權上述案例中妻子對丈夫的不忠行為進行拍照取證并在訴訟中證明丈夫對雙方離婚存在過錯并不構成侵犯隱私權。
二離婚訴訟中涉公民個人隱私證據效力之認定應強化非法證據排除原則避免訴訟活動受到非法證據的污染。
訴訟法大辭典將非法證據解釋為“不符合法定來源和形式的或者違反訴訟程序取得的證據資料”。此處所界定的非法證據是相對于合法證據而言的即凡是不符合證據合法性概念內涵的證據材料都可稱為是非法證據。證據合法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即(一)證據的收集主體必須合法(二)證據的表現形式必須合法(三)證據的收集程序必須合法(四)證據內容經過法定程序審查。因此學界普遍認為廣義的“非法證據”包括“收集或提供主體不合法的非法證據”“表現形式不合法的非法證據”及“取證程序不合法的非法證據”三種而狹義的非法證據僅指在收集證據的過程中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或者侵害了當事人或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而收集的證據。2002年我國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第68條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的依據。”其含義一是以秘密手段獲取的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證據應排除在定案依據之外二是以秘密手段獲取的沒有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證據應作為定案依據。
如原告藺某與被告李某經人介紹戀愛于2009年7月登記結婚雙方家境殷實婚后育有一女2012年11月原告藺某認為被告李某已存在出軌行為遂聘請重慶沙區某私人調查機構取得證據一組包括被告與一女子多次出入某酒店客房的照片某租賃居所出租人證言證明被告李某與另一女子長期在其出租的房屋內共同居住生活私家偵探利用針孔攝錄裝置錄制的被告李某與一女子在酒店客房內發生性行為的視頻。該案件中私家偵探拍攝的照片與向租賃場所出租人取證均是在公共場合獲得且未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故上述證據效力應是合法有效的但其通過偷拍攝錄裝置在私人領域取得涉及他人隱私行為的圖像其無論作為取證主體還是其取證程序均存在對他人隱私權的侵害故該證據應作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
三離婚訴訟中應從取證主體取證場所取證手段多維度對當事人舉示的涉及公民個人隱私的證據全面審查。
(一)關于取證主體筆者認為第一類是涉及隱私行為的雙方均具有處分自身權利之自由如是否讓該行為或某種狀態為公眾或其他人知曉的權利離婚訴訟中與婚姻中某一方發生過性關系的第三人的自認聲明等書面證明材料自行攝錄的音頻視頻資料等第二類應是知情權主體如夫對妻妻對夫上述兩類取證主體之適用均應是以向人民法院舉示并基于維護自身合法權利為前提第三類即法律賦權主體如公檢法機關等。
(二)關于取證場所筆者認為應區分公開場所與私人領域。離婚訴訟中當事人通過秘密錄音錄像等方式在公開場所(包括工作場所)獲取證據的行為不應認為是侵犯了他人的人格權和隱私權該證據材料就可以采納為定案證據因為當事人公共場所的談話或其他行為具有行為人“外化”其思想或行為的意思表示以實錄之方式將其內容記載并用來證明該行為的存在就并不存在侵犯行為人合法權利同時私人領域應可劃分為純私人領域(如住宅或其他非公開場所)與核心私人領域(臥室浴室等公民的核心隱私領域)筆者認為在核心私人領域無法定事由而所取得的證據應予以排除以避免對公民私生活秩序之破壞而在純私人領域的所取得之證據材料的取證資格應由人民法院經過審理確認是否予以采納。
(三)關于取證手段筆者認為有權主體在獲取他人隱私時其手段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尤其不得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對侵入他人住宅破壞通信自由以及其他侵犯他人合法財產所有權等方法獲得之證據原則上應加以排除如甲男與乙女有不正當男女關系甲妻為了取證潛入乙女家中安裝攝像頭則甲妻的行為侵犯了乙女家人之隱私權但同時考慮到社會生活的紛繁復雜性原則之內也應有所例外情況特別緊急不立即采取私自扣留等措施將會使證據在今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法官可認考量認可該類證據材料的證據資格當然緊急情況本身應由主張方加以證明并由法官酌情予以判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