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女士發現丈夫與他人微信聊天記錄不一般,微信聊天記錄能否成為婚外情證據

導讀:
微信聊天記錄能否成為婚外情證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二條之規定:“調查人員調查收集計算機數據或者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的,應當要求被調查人提供有關資料的原始載體。提供原始載體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復制件。提供復制件的,調查人員應當在調查筆錄中說明來源和制作經過。”幾天前,她無意間發現了丈夫的微信聊天記錄,他和其中一個網友之間的聊天內容實在讓人難以啟齒,明白人一看就知道他們的關系不一般。微信聊天記錄屬于電子數據形式證據,經查證屬實后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法律證據。那么肖女士發現丈夫與他人微信聊天記錄不一般,微信聊天記錄能否成為婚外情證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微信聊天記錄能否成為婚外情證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二條之規定:“調查人員調查收集計算機數據或者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的,應當要求被調查人提供有關資料的原始載體。提供原始載體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復制件。提供復制件的,調查人員應當在調查筆錄中說明來源和制作經過?!睅滋烨?,她無意間發現了丈夫的微信聊天記錄,他和其中一個網友之間的聊天內容實在讓人難以啟齒,明白人一看就知道他們的關系不一般。微信聊天記錄屬于電子數據形式證據,經查證屬實后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法律證據。關于肖女士發現丈夫與他人微信聊天記錄不一般,微信聊天記錄能否成為婚外情證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微信聊天記錄能否成為婚外情證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二條之規定:“調查人員調查收集計算機數據或者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的,應當要求被調查人提供有關資料的原始載體。提供原始載體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復制件。提供復制件的,調查人員應當在調查筆錄中說明來源和制作經過?!笨梢?,微信聊天記錄的證據能力是沒有問題的,可以作為法律證據證明案件事實。
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之規定:“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p>
[案情簡介]
通過網絡聊天,QQ、電子郵件、微信等,可以傳達曖昧信息或情感信息。而作為受害一方,配偶是否可拿此進行外遇證據?
丈夫在外地工作,肖女士帶著孩子和他父母住在昆明。以前她在丈夫的手機上發現過曖昧短信,但他不承認自己出軌過。幾天前,她無意間發現了丈夫的微信聊天記錄,他和其中一個網友之間的聊天內容實在讓人難以啟齒,明白人一看就知道他們的關系不一般。她想知道,微信聊天記錄是否可以作為丈夫外遇的證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