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請問,和朋友a微信聊天,談及第三個朋友b,說b品行不端等事實,但是這個事實呢我沒有證據,此時c通過和我的聊天記錄也向我提供了部分事實,因為這個事ab不再聯系,b還在跟a說是我和c污蔑,請問b可以去告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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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欠錢不還電話不接微信不回一般可以通過法律途徑進行追回,二、借助其他輔助方法證明借款事實除了聊天記錄、轉賬信息,您還可以要求對方提供現在使用的手機號碼、現居住的住址、身份證復印件/照片、微信綁定的電話號碼等等相關的能證明借款確系本人所借的一系列證據,如果當時對方是使用電話、音頻視頻聊天表達的借錢請求,您可以在微信上用文字再詢問&ldquo,被微信朋友拉黑、刪除,甚至被&ldquo,俗話說&ldquo,,尋找警方幫助對方欠錢不還逃避追賬,您又被&ldquo。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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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債務的,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根據法律規定,借據不是認定借貸關系發生與否的唯一證據,往往需要綜合出借人的經濟能力、借款人的借款用途以及借貸雙方的關系、交易習慣、交付憑證、證人證言等相關證據進行判斷,朋友欠錢不還沒有欠條沒有聊天記錄只有微信賬單轉賬記錄可以起訴嗎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規定:&ldquo,出借人有支付憑證以及其他證據如原始的微信聊天記錄、往來短信、電話錄音等,也可以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證實借貸事實的發生,你可以僅用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如果朋友不承認欠錢,認為你是還款,或者是其他用途,比如貨款等,朋友要對此舉證,如果不能證明,那么就要還錢,如果朋友能證明這筆轉賬不是借款,那么你仍然需要繼續舉證才行,我沒有任何證據,只有微信聊天記錄,可以要回嗎。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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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發到微信朋友圈上的視聽資料屬于法律規定的證據如果這些視聽資料中有誹謗他人的情況只要把這些視聽資料保存好下載打印出來都是可以的。被誹謗后可以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如果協商不成可以直接報警處理情節較輕的由公安機關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處以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予以刑事拘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本罪在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捏造并散布某種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所謂“足以貶損”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虛假事實完全可能貶損他人的人格、名譽或者事實上已經給被害人的人格、名譽造成了實際損害。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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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別人欠錢不還微信聊天記錄可以作為證據嗎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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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聊天記錄屬于能做證據的電子數據,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電子數據是案件發生過程中形成的,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數據,在沒有欠條(借條)的情況下,債權人可以通過提供證人證言、錄音、短信、聊天記錄、匯款憑證等間接證據來支持自己的訴訟請求,2、聊天記錄以電子數據的形式存在,顯然屬于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類型,可以作為證據使用,法律依據《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審查判斷電子數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電子數據是案件發生過程中形成的,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數據。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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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1、網絡朋友欠錢不還可以向對方發出催告、協商都不還的可以準備好相關證據到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判決對方還錢,微信借錢不還該怎么辦微信借錢不還,如果債權到期,出借人可找貸款人進行催告,若對方仍拒絕還錢,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起訴流程主要包含是:貸款人準備訴訟材料,起訴時,可以提前寫好起訴狀、攜帶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及涉及貸款的相關書面及其他證據,去法院立案庭提起訴訟,等待人民法院安排開庭審理并進行判決,1、如果在微信或支付寶的聊天記錄中,不僅包含了微信或支付寶轉賬記錄,還包含出、借款雙方明確清晰的聊天記錄,能夠從聊天記錄中明確雙借貸關系的存在,則微信或支付寶轉賬記錄是可以讓債務人還款的強有力的證據。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交通事故、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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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朋友在微信支付寶借錢不還怎么辦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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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微信聊天記錄能否成為婚外情證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二條之規定:“調查人員調查收集計算機數據或者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的,應當要求被調查人提供有關資料的原始載體。提供原始載體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復制件。提供復制件的,調查人員應當在調查筆錄中說明來源和制作經過。”幾天前,她無意間發現了丈夫的微信聊天記錄,他和其中一個網友之間的聊天內容實在讓人難以啟齒,明白人一看就知道他們的關系不一般。微信聊天記錄屬于電子數據形式證據,經查證屬實后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法律證據。那么肖女士發現丈夫與他人微信聊天記錄不一般,微信聊天記錄能否成為婚外情證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合同糾紛、債權債務、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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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電子證據包括但不限于電子數據交換、網絡聊天記錄、手機短信、電子郵件等證據。可見,微信聊天記錄的證據能力是沒有問題的,可以作為訴訟證據證明案件事實。證據能力是個法律問題,是否具有證據能力,要由法律作出規定或由最高院通過司法解釋來確定。證據要求具備關聯性、真實性和合法性。那么老婆出軌微信聊天記錄可以作為出軌證據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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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朋友借錢有社交平臺記錄可以報警嗎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借錢不還是屬于民事糾紛,民事糾紛報警是沒用的,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仲裁、提起民事訴訟等方式解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那么朋友借錢有微信記錄可以報警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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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遭受網絡名譽權侵害受害人該如何維權1、保全證據鑒于電子證據極易進行更改,一旦發現網絡侵權事件,受害人要第一時間采取技術手段對網絡數據進行保存,強烈建議通過公證的方式保存行為人侵權的證據,包括侵權人發表在網站、微博、微信朋友圈、微信/qq群聊內的文字、圖片、視頻等,受害人在網絡空間遭受到污蔑、侮辱、誹謗、漫罵的言論,被公開泄露隱私等造成名譽權受到侵害,有權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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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當事人通過調解、和解或者清算達成的債權債務協議,不適用前款規定。其次,事先未約定違約金,債權人不能請求違約金。那么支付寶轉賬記錄和微信聊天記錄能要回欠款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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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總之,如果您懷疑丈夫出軌,可以通過查詢轉賬記錄和微信聊天記錄等方式尋找證據,如果您決定查詢轉賬記錄和微信聊天記錄,建議您在查詢前咨詢律師,了解相關法律規定和注意事項,以避免侵犯他人隱私權或其他法律風險,在現代社會中,丈夫出軌已經不再是新鮮事,如何查轉賬記錄和微信聊天記錄成為了許多女性關注的問題,首先,如果您懷疑丈夫出軌,可以通過以下方式查轉賬記錄:1. 查詢銀行卡交易記錄:可以持身份證和銀行卡到銀行柜臺查詢丈夫的銀行卡交易記錄,或者通過網上銀行、手機銀行等方式查詢。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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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社交軟件聊天記錄可以作為婚外情證據嗎社交軟件聊天記錄在打官司時能不能成為證據要滿足兩個前提(一)能夠證明社交軟件使用人就是當事人雙方因社交軟件不是實名制如果不能證明社交軟件使用人是當事人那么社交軟件證據在法律上與事發案件沒有聯系。因此以非法拘禁暴力欺騙威脅等方法獲取的言詞證據應一律排除而以偷拍偷錄的形式取得證據在不構成對他人隱私的侵犯的情形下秘密錄制的錄音資料可以作為證據。社交軟件語音是訴訟雙方對錄音這一事實知情的情況下所錄不屬于偷拍偷錄和侵犯隱私的范疇可以作為證據使用。那么微信聊天記錄可以作為婚外情證據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物業費糾紛、供暖費用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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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錢投資失敗了,人跑了錢咋辦?我現在找不著個人呀,中間一分錢都沒有,當時沒有寫過憑證,其實這個事在法律上來講也比較簡單啊,其實就是屬于一個借貸不還的糾紛。目前來講的話,就當時你替他拿了七十五萬來進行投資啊。那現在來講的話就不還錢,就和投資沒有任何關系啊,無非就是他借你的錢來進行投資了,正常情況下啊,就是拿錢的話肯定是有欠條的。如果說能聯系上對方還好,那咱們的話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談判給對方來進行解決。那現在對方已經失聯了,那和解這條路是行不通了。那我們也只能是通過訴訟來進行解決這個事情,你就把這個欠錢不還這個事,咱們固定一下,拿著證據去法院起訴就好了啊。最早微信有過交流,微信上面有記錄,作為借款事實的一個證據,向法院提交起訴就可以了。
只在微信上有一個轉賬記錄,就是他欠我錢,現在不承認這個借款了,假使說咱們起訴到法院之后,我們說對方欠我錢不還,我們起訴到法院了,這個事誰主張誰舉證,那你這時候準備不出來,那就有可能按照對方說的來走,就是借款的這個事實不存在。但是咱們案件到法院之后,法院一定要查明一個事實,就是對方他是一定要做一個說明的。假如他去說這個錢是貨款啊,或者是用作其他的地方,但是就是不屬于借款。但是對方說的這個話在筆錄里邊。那我們可以拿著這個筆錄,再次的另行起訴到法院,對方就沒有借口再去說其他的了。這時候你那個案子就贏了再進一步來去分析這個事兒。比如說你在另行起訴之后,對方又返回來說,屬于借款。那這個時候其實對方會面面臨到一個處罰,也就是他在法庭上沒有如實的講這個事實,輕則罰款,重則拘留。所以對于我們律師來講的話,是可以通過和解的方式來進行解決的,也對方想的那些策略。其實早就在我們的這個計劃當中了。我們律師在各種利弊分析完之后的話,對方就很快速的把這個錢還給我們了,這個就叫專業。
經常有人問律師,為什么我起訴三次法官都不判離呢?到底是哪里出了問題?如果你也想打贏離婚官司,那么這個視頻你一定要看到最后。第一呢,離婚判決的唯一理由就是認定夫妻感情卻已經破裂。都說清官難判家務事,法官難斷的是如何認定你們夫妻感情卻已經破裂。所以你最主要的工作就是要提供夫妻感情徹底破裂的證據。你在法庭上什么證據都沒有,法官怎么能夠認定你們的夫妻感情卻已經破裂了呢?第二,提供證據時,必須要提供一些有效能夠證明事實的證據,比如證明對方有家暴行為,那就去收集驗傷的報告、出警記錄或者人身保護令,如果對方出軌,那就要去收集微信聊天記錄、手機定位。
或小區的監控視頻等等。打官司呀,打的就是證據,離婚官司需要掌握一些打官司的基本技巧,必要的時候應當尋找專業的婚姻律師來協助。我是姚律師,關注我,讓我們更懂法律。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虧71萬!法院:屬于重大過錯,應賠償妻子!原告曹某與被告范某結婚后共同購買了一套房屋,后經雙方協商將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經曹某同意將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結果虧損了70余萬元。曹某得知后將范某訴至法院,請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審法院均認為,范某的行為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重大過錯,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故支持了曹某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萬元。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官網披露的判決書顯示,曹某與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記結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購得房屋,房屋登記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與劉某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將涉案房屋以228萬元價格出售。 房款支付細節如下: 房屋首付款為46萬元,其中劉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銀行賬戶轉賬41萬元,其余5萬元轉至曹某賬戶; 2021年3月12日,劉某向范某銀行賬戶轉入31萬元; 2021年3月23日,劉某再向該賬戶轉入房款90萬元; 2021年4月8日,劉某又向該賬戶轉入房款60萬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劉某向范某名下賬戶轉款1萬元。 拿到這筆錢后,范某聲稱給曹某房款共計33.29萬元,其余用于償還銀行貸款、債務,炒股,支付女兒生活費及日常消費支出等,現房款已無剩余。其中,雙方將首付款44.7萬元用于償還銀行貸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萬元在曹某賬戶內。而房款150萬元,范某則未經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資金賬號轉賬89萬元,而后再次轉賬55萬元。 但是,經過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從股票資金賬號轉出73萬元,共計虧損71.12萬元。范某稱剩余房款另用于償還信用卡41.17萬元,償還多名親屬共計30萬元,范某還稱借款用于償還銀行貸款及債務、炒股及家庭生活。 為證明房款和債務分配約定以及范某揮霍、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等主張,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產分配協議》約定:女方占房產三分之二,男方占房產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與曹某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范某長期不顧曹某反對炒股,且炒股未經過曹某同意。范某則辯稱炒股為正常投資,系為改善家庭生活條件,并非揮霍夫妻共同財產。 案件經法院審理,一審、二審法院認為,范某與曹某經協商一致后出售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故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決范某給付曹某88.9萬元。 北京高院經審理后認為,雙方經協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處分房款時亦應當友好協商。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 一、二審法院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經審查認為: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處分重大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與另一方協商一致。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本案中,范某與曹某經協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處分房款時亦應當友好協商。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 一、二審法院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綜上,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亦無不當。范某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的情形。 案號:(2023)京民申1855號 裁判時間:2023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