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合同的擔保方式有哪些

導讀:
其他擔保方式需由當事人之間約定,是協議的擔保方式。前款規定的債權人為留置權人,占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可見,我國現行民法典律已經認可了反擔保,只要當事人設立了反擔保,則原擔保即為本擔保。關于反擔保方式,不能認為《民法典》規定的五種擔保方式均可作反擔保方式。那么保證合同的擔保方式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其他擔保方式需由當事人之間約定,是協議的擔保方式。前款規定的債權人為留置權人,占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可見,我國現行民法典律已經認可了反擔保,只要當事人設立了反擔保,則原擔保即為本擔保。關于反擔保方式,不能認為《民法典》規定的五種擔保方式均可作反擔保方式。關于保證合同的擔保方式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保證合同的擔保方式有哪些
保證合同的擔保方式主要有抵押、質押、留置、定金四種,這四種擔保方式中,留置是法定擔保方式,即人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留置權,無需當事人之間約定。其他擔保方式需由當事人之間約定,是協議的擔保方式。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條【抵押權的定義】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第四百二十五條【動產質權的定義】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占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
第四百四十七條【留置權的定義】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權人為留置權人,占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
第五百八十六條【定金擔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二、本擔保和反擔保
根據擔保設立的目的不同,合同的擔保可以分為本擔保和反擔保。
1.本擔保
本擔保,是指保障主債權的實現而設立的擔保。本擔保只有在具有反擔保現象時才有區分意義,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提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可見,我國現行民法典律已經認可了反擔保,只要當事人設立了反擔保,則原擔保即為本擔保。
2.反擔保
所謂反擔保,是為擔保之債而設立的擔保。在商業貿易中,特別是一些大型貿易項目中,由于風險大,擔保責任也大,即擔保人承擔財產責任的可能性很大,這樣就很難有人愿意為之進行擔保。沒有擔保,主合同的履行就更沒有保障。在這種情況下,為了換取擔保人的擔保,就要為之解除可能承擔擔保責任的后顧之憂,而以該擔保責任為擔保對象設立擔保是最為理想的辦法,這種為擔保之債而設立的擔保,就是反擔保。關于反擔保方式,不能認為《民法典》規定的五種擔保方式均可作反擔保方式。在實踐中運用較多的反擔保形式是保證、抵押權,然后是質權。至于實際采用何種反擔保方式,取決于債務人和原擔保人之間的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