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生命權可以作為債權的擔保嗎

導讀:
民法上所說的侵害生命,其意義較刑法上殺人之意義為廣,乃指招致人死亡的一切違法行為而言,無論故意還是過失,無論殺人還是傷害致死,無論是作為致人死亡還是不作為致人死亡,只要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客觀結果,即為侵害生命權。侵權行為致人死亡,必然造成死者近親屬財產上的損失。這種精神上的損害,亦為侵害生命權損害事實要件的內容之一,應作為慰撫金賠償的標的。那么民法典生命權可以作為債權的擔保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民法上所說的侵害生命,其意義較刑法上殺人之意義為廣,乃指招致人死亡的一切違法行為而言,無論故意還是過失,無論殺人還是傷害致死,無論是作為致人死亡還是不作為致人死亡,只要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客觀結果,即為侵害生命權。侵權行為致人死亡,必然造成死者近親屬財產上的損失。這種精神上的損害,亦為侵害生命權損害事實要件的內容之一,應作為慰撫金賠償的標的。關于民法典生命權可以作為債權的擔保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民法典生命權可以作為債權的擔保嗎
民法典規定,財產和財產權利才能作為債權的擔保,而生命權屬于人格權,不能作為債務擔保的標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條【人格權定義】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
除前款規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人格權益。
第三百八十六條【擔保物權的定義】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犯生命權構成要件
(1)生命喪失的事實。民法上所說的侵害生命,其意義較刑法上殺人之意義為廣,乃指招致人死亡的一切違法行為而言,無論故意還是過失,無論殺人還是傷害致死,無論是作為致人死亡還是不作為致人死亡,只要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客觀結果,即為侵害生命權。生命喪失是侵害生命權最基本的損害事實,是構成損害事實的基礎。
(2)生命喪失導致死者近親屬財產損失的事實。侵權行為致人死亡,必然造成死者近親屬財產上的損失。這種損害事實,包括死者近親屬為搶救受害人而支出的費用,如搶救醫療費、護理費、車船費、住宿費等;也包括死者近親屬為安葬死者而支出的喪葬費。
(3)死者生前扶養的人扶養喪失的事實。受害人生命喪失后,如果死者生前有直接扶養的人,該接受扶養的人因死者死亡而喪失了扶養的來源,這是侵害生命權所導致的客觀結果,是損害事實要件的內容之一。
(4)死者近親屬的精神痛苦損害。親人之間的感情是最真誠、最密切的感情,侵權行為致親屬死亡,死者近親無不蒙受巨大的精神創傷和承受感情上的痛苦。這種精神上的損害,亦為侵害生命權損害事實要件的內容之一,應作為慰撫金賠償的標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