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事故現場交警可以認定嗎

導讀:
第十七條對當事人自行撤離現場,事后報警又未提供交通事故證據材料,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交通事故處理通知書”,交付當事人,告知當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那么沒有事故現場交警可以認定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十七條對當事人自行撤離現場,事后報警又未提供交通事故證據材料,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交通事故處理通知書”,交付當事人,告知當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關于沒有事故現場交警可以認定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沒有事故現場交警可以認定嗎
第十六條對當事人自行撤離現場,事后報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要求當事人提供有各方當事人簽名的“交通事故協議書”或者文字記錄材料,或者交通事故原始現場的照片、錄像等證據。
根據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確定交通事故類別,決定交通事故處理的適用程序。
第十七條對當事人自行撤離現場,事后報警又未提供交通事故證據材料,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交通事故處理通知書”,交付當事人,告知當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十八條對當事人自行撤離現場,達成協議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事后報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交通事故處理(不受理)通知書”,交付當事人,告知當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二、裁判要點
1、交警部門未能作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現場勘驗筆錄等相關證據并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確定各方當事人的民事責任。
2、行人與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后,職能部門對雙方引發事故的責任無法認定時,應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即如機動車主或駕車人不能證明損害的發生自己沒有過錯,就從損害事實的本身推定加害人在致人損害的行為中有過錯,并為此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如受害者存在過錯,根據過失相抵原則,可適當減輕致害方的賠償責任。
3、無法確定機動車碰撞的交通事故責任的,由未盡注意義務且對周圍環境危險性較大,風險控制能力較強的一方對損害后果承擔賠償責任。
4、機動車交通事故雙方均存在過錯,但因未在事故現場及時報警,致使事故現場證據滅失,無法進行事故責任認定的,應推定雙方應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
三、裁判依據
1、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07年12月29日修訂并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2011年4月22日修訂并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第73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
2、行政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第91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第92條:“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3、部門規章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09年1月1日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70號)第15條:“……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當場制作事故認定書。”第16條:“當事人自行撤離現場后,協商損害賠償未達成協議報警的,應當向交通警察提供有當事人簽名的交通事故文字記錄材料。交通警察予以記錄,由當事人簽名,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當場制作事故認定書。”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104號)第16條第2款:“撤離現場后,交通警察應當根據現場固定的證據和當事人、證人敘述等,認定并記錄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機動車駕駛證號、聯系方式、機動車種類和號牌、保險憑證號、交通事故形態、碰撞部位等,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由當事人簽名。”第46條第1款:“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