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案件要舉哪些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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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件要舉哪些證據
1、證明損害事實發生的經過、原因、時間、地點的書證(證人、證言)、物證。
2、到有關部門指定的醫療部門就診的證明。
3、醫療部門的所有診斷證明、處方、病歷及各項醫療費用單據,包括:掛號費、檢查治療費、醫藥費、住院費。
4、醫療部門出具的陪護證明、轉院證明、病休證明。
5、單位出具的墊付醫療費用證明、誤工損失(受害人工資、獎金、誤工天數、固定補貼)證明。
6、就醫交通費用單據。
7、如要求傷殘賠償,需提供高級法院法醫室或公安部門的傷殘鑒定及賠償數額依據。
8、被損害財產所有權的證明。
9、被損害財產的品名、規格、數額、數量、質地、新舊程度、價值(貴重物品需有關部門的鑒定書)。
10、被損害財產的毀損程度或滅失等證據。
11、交通管理部門有關事實及責任的認定。
12、死者生前所贍養、扶養、撫育人員的有關情況說明。
13、必要的喪葬費用支出憑證。
14、肇事司機是否系職務行為。
15、車輛的行車、運營執照,司機的駕駛執照。
16、如被損害車輛系出租車,需提供車輛承包協議。
17、被損害車輛的保險證明。
18、需委托他人代理訴訟的,提交授權委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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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不成或雙方不愿調解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管轄法院: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訴訟時效:人身損害賠償從知道或應當知道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財產損失為2年。
3、審理時限:一審法院審理交通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審限為6個月,二審為3個月。
4、訴訟證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車損物損證明、人身傷害的醫療費、交通費、傷殘鑒定費發票,誤工、被扶養人情況、傷殘鑒定、死亡證明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