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斷情節犯的“情節嚴重”

導讀:
如何判斷情節犯的“情節嚴重”案情李某從沈陽站一次購買某地至北京臥鋪票50張,票面總額為人民幣1萬元。理由是,倒賣車票罪屬于情節犯,在車票沒有賣出去的情形,其行為不能認定為“情節嚴重”。點評從表面上來看,本案分歧意見的焦點是如何判斷情節犯的“情節嚴重”。筆者認為,情節犯之“情節”宜作為客觀要件來看待。有論者認為,情節犯以是否達到“情節嚴重”或“情節惡劣”為必要條件,因而只有成立與不成立之分,而無未遂、中止、預備之停止形態。那么如何判斷情節犯的“情節嚴重”。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如何判斷情節犯的“情節嚴重”案情李某從沈陽站一次購買某地至北京臥鋪票50張,票面總額為人民幣1萬元。理由是,倒賣車票罪屬于情節犯,在車票沒有賣出去的情形,其行為不能認定為“情節嚴重”。點評從表面上來看,本案分歧意見的焦點是如何判斷情節犯的“情節嚴重”。筆者認為,情節犯之“情節”宜作為客觀要件來看待。有論者認為,情節犯以是否達到“情節嚴重”或“情節惡劣”為必要條件,因而只有成立與不成立之分,而無未遂、中止、預備之停止形態。關于如何判斷情節犯的“情節嚴重”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如何判斷情節犯的“情節嚴重”
案情
李某從沈陽站一次購買某地至北京臥鋪票50張,票面總額為人民幣1萬元。由于內線舉報,在其一張尚未賣出的情況下即被查獲。檢察院以倒賣車票罪提起公訴。
關于本案的處理,有兩種觀點:第一,李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理由是,倒賣車票罪屬于情節犯,在車票沒有賣出去的情形,其行為不能認定為“情節嚴重”。第二,應按倒賣車票罪(未遂)處理。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倒賣車票刑事案件有關問題的解釋》規定,“倒賣車票票面額5000元以上,或非法獲利2000元以上,即構成情節嚴重”。李某著手倒賣車票的數額已經達到這個定罪標準,應以倒賣車票罪追究刑事責任;由于倒賣行為沒有完成,因而應以倒賣車票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責任。最后,法院采納了第二種觀點。
點評
從表面上來看,本案分歧意見的焦點是如何判斷情節犯的“情節嚴重”。實際上,真正的癥結在于,情節犯是否存在犯罪未遂以及其他未完成形態。
情節犯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情節犯,是指具體罪刑規范中明確規定以“情節嚴重”或“情節惡劣”作為犯罪成立必要條件的犯罪類型;廣義的情節犯,除了狹義的情節犯外,還包括具體罪刑規范中以特定情節的存在作為升高或者降低法定刑幅度的犯罪類型。如果考慮刑法第十三條的“但書”,似乎可以認為任何犯罪的成立都需要一定情節的存在,從而得出最廣義的情節犯概念。不過,如此考慮顯然沒有任何理論意義。情節犯一般是在狹義層面來界定的,本文也是在狹義層面來討論情節犯。
關于情節犯中犯罪情節的理論定位,有不同觀點。例如,伍柳村先生認為,其不是構成要件,“在立法上屬于提示性的規定,用以提起司法人員辦案時的重視”;張明楷教授則認為,其屬于綜合性情節,仍屬于犯罪構成的要件;在認為犯罪構成要件之外還應存在成立要件的學說中,則其應屬于成立要件,而非構成要件。筆者認為,情節犯之“情節”宜作為客觀要件來看待。通常所說作為情節犯之“情節”的主觀成分,是指諸如犯罪動機、行為人的主觀惡性程度等與行為人人格判斷相關的因素,有時甚至把再犯這樣的情節也一并考慮其中。如此考慮,犯罪這一范疇獨立評價行為的功能中摻雜了對犯罪人的人格評價,而犯罪這一范疇所要解決的刑事可罰性的功能,亦同時雜糅進對刑事應罰性的判斷。對于犯罪人的人格評價,即人身危險性的評估,應在刑事責任這一范疇內完成,讓這一范疇來解決應罰性的問題。把判斷行為人人格因素的內容放在犯罪這一范疇內進行衡量是不妥當的,這樣會混淆犯罪這一獨立范疇的功能。既然情節犯之情節應剔除那些對人格因素評價的內容,那么其應僅作為客觀要件來看待。從理論上看,諸多論者在進行情節犯各罪之分析時也都是在客觀要件中探討“情節嚴重”、“情節惡劣”的問題;從實踐上看,司法解釋也都是從客觀層面來界定“情節嚴重”、“情節惡劣”的具體標準。理論與實踐上的共同取向,也暗含著將情節犯之“情節”作為客觀要件的認識。
關于情節犯的停止形態問題,也存在一定爭論。有論者認為,情節犯以是否達到“情節嚴重”或“情節惡劣”為必要條件,因而只有成立與不成立之分,而無未遂、中止、預備之停止形態。這種觀點是不正確的。判斷犯罪是否成立,即判斷特定危害行為是否具有刑事可罰性,是以是否符合犯罪構成為基礎的。換言之,只要特定危害行為符合具體犯罪的犯罪構成,即標志著犯罪已經成立。符合具體犯罪的犯罪構成,既可以是符合其基本的犯罪構成,也可以是符合其修正的犯罪構成。進言之,在犯罪成立的情況下,同樣可以是犯罪未遂、中止和預備形態。如果將犯罪成立和犯罪既遂等而視之,顯然是不恰當的。在情節犯的情形下,之所以要特別強調犯罪成立的概念,這和情節犯的特性有關。因為情節犯的“情節嚴重”、“情節惡劣”在客觀要件中為一綜合判斷因素,也就是說,綜合各種客觀情節而形成構成要素,在這一綜合要素中包含著諸如犯罪手段、工具、時間、地點、對象等情形。而判斷能否構成這一綜合因素,在事實判斷的同時,也要進行一定的價值判斷。這種價值判斷,是基于一般社會觀念來進行的。在情節犯的情形下,在判斷客觀構成要件的時候,僅僅判斷是否存在構成要件的行為是不夠的,還要特別進行其他客觀事實的綜合判斷,并進而在價值上確定該危害事實在客觀上是否具有可罰性。正因為在判斷危害事實是否符合犯罪客觀要件時摻雜了一定的價值判斷,因而在法律適用上,這一價值判斷的結果就直接影響對犯罪是否成立的判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