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審理交通事故案件過程中要注意哪些問題

導讀:
本條前段“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是無過錯責任原則;第二項中“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是過錯責任原則;第二項中“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是危險責任。第二個因素是受害人的過錯程度。那么在審理交通事故案件過程中要注意哪些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本條前段“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是無過錯責任原則;第二項中“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是過錯責任原則;第二項中“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是危險責任。第二個因素是受害人的過錯程度。關于在審理交通事故案件過程中要注意哪些問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確立多元歸責原則的思路
仔細研讀《道交法》第七十六條,可以發現本條規定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歸責原則不是單純的一元歸責原則,而是多元歸責原則。本條前段“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是無過錯責任原則;第二項中“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是過錯責任原則;第二項中“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是危險責任。[1]這一立法例體現的多元歸責原則的好處在于:囿于以往一元歸責原則思路,不論是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還是過錯責任原則來處理交通事故,都很難作出令人信服的解釋(將在下文進一步闡釋),而采多元歸責原則的思路則迎刃而解。
二、確定交通事故責任的方法
由《道交法》第七十六條第二項可以看出,這一立法例的最大突破體現在,對機動車致害行為人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區別行為人有過錯和無過錯兩種情況,分別作出了規定。實際生活中,交通事故“侵權人都存在有過錯和無過錯兩種情況。既然如此,侵權人在有過錯的情況下侵害他人的權利,以及在無過錯的情況下致害他人,其侵權責任應當是不同的。”[2]修改后的《道交法》第七十六條,指明了審判實踐中確定責任的方法:行為人沒有過錯的,承擔法律規定的危險責任(10%以下);行為人有過錯的,應承擔與其過錯相當的過錯責任。
三、適用過失相抵原則的范圍、條件
綜合理解“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這里的行為人責任應分兩部分:一部分是行為人沒有過錯情形下不超過百分之十的危險責任,這部分責任不在減輕的范圍;另一部分是行為人有過錯情形下適用過失相抵原則確定應負的責任。需要明確的是不應將這兩部分責任混淆,看作是減輕責任減到最低時就是不超過百分之十,這是兩種不同性質的責任。過失相抵只能在過錯責任領域和無過錯責任領域中行為人有過錯的情況下適用,因為所謂過失相抵“實質就是加害人與受害人的過失兩相較量,以定責任之有無及其范圍,而非兩者互相抵消”。如果行為人沒有過錯,就缺失了兩相較量的條件,使過失相抵無從談起。《民法通則》第131條“受害人對于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顯然“也有”的含義就是受害人和侵害人都有過錯。因此,過失相抵只適用過錯責任領域和無過錯責任領域中行為人有過錯的情形,而不適用無過錯責任領域中行為人無過錯的情形,也即實質意義上過失相抵原則不適用無過錯責任領域。由于無過錯責任領域侵權人都存在有過錯和無過錯兩種情況,所以籠統地講過失相抵原則適用范圍包括無過錯責任領域雖不為錯,但顯然容易被誤讀。
四、危險責任的考量
“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往往造成巨大的損失,10%責任的絕對數額也可能很大,因此這10%以下責任的衡量并非沒有必要。確定這部分責任要考慮兩方面因素:一是我國經濟發展的一般水平和高危作業人的承受能力,“綜觀法制發達國家的立法,凡法律規定行為人無過錯要承擔責任的,都對其所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作了最高限制,法律做出此種限制的目的,在于防止無過錯責任人承擔過重的責任”。我國雖無這方面立法,但這種價值取向是符合社會公平正義的,即暗合了最高額限制的思路,應作為考慮的因素。第二個因素是受害人的過錯程度。雖然這部分責任屬于無過錯責任,但受害人的過錯與事故的發生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受害人過錯的程度反映了事故可否避免的程度,考慮受害人過錯的程度符合為自己行為負責的價值觀。
五、關于免責事由
免責的事由:一是受害人故意且造成事故不可避免;二是機動車一方無過錯。不可抗力不能作為免除行為人民事責任的法定事由。
《道交法》第七十六條第二項第二款“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中“碰撞”的表述表明,既要有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的故意,又要因為這種行為的急迫使事故必然發生。這是因為“從因果關系的角度來看,在受害人具有故意的情況下,表明損害和受害人的行為之間具有直接的、全部的因果關系”、“從過錯的角度來看,在受害人故意的情況下,意味著損害結果是受害人所追求的,所以損害完全是由于受害人的過錯行為造成的。”由此可以得出“受害人的故意”的過錯從根本上割斷了高危作業行為人的行為與損害結果的因果聯系,不存在承擔責任根據的結論。本文強調受害人行為的急迫性和機動車無過錯是因為,倘無這兩個條件,則事故仍可避免,如一個人想自殺事先躺在道路上,機動車駕駛人未認真觀察路況而發生事故,這種有條件而未盡到高度注意義務的情況即不能免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