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中要注意如何處理歸責問題

導讀: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盡管該法沒有明確規定受害人對保險公司享有直接請求權但從該條規定的內容來看應為直接請求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交通事故發生后經現場勘查、調查詢問后根據事故當事方的違法情形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的規定所作出事故認定書。在以往的司法實踐中法院在審理道路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時的確都以該事故責任認定書作為認定事實與承擔責任的當然依據。那么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中要注意如何處理歸責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盡管該法沒有明確規定受害人對保險公司享有直接請求權但從該條規定的內容來看應為直接請求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交通事故發生后經現場勘查、調查詢問后根據事故當事方的違法情形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的規定所作出事故認定書。在以往的司法實踐中法院在審理道路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時的確都以該事故責任認定書作為認定事實與承擔責任的當然依據。關于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中要注意如何處理歸責問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關于訴訟主體的確定。
(一)確定主體的一般原則。根據民法的“權利義務相一致”、“誰行為誰負責”的基本精神并針對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具體特點確定訴訟主體通常認為應從兩個方面予以把握一是運行支配二是運行利益的歸屬。所謂運行支配是指可以在事實上支配、管理機動車的運行所謂運行利益一般僅限于機動車運行本身而生的利益。依機動車運行支配與運行利益歸屬確定責任主體是處理的基本原則。但在審判實踐中認定責任主體應以運行支配為主要依據因為支配足以決定一切。
同時參照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川高法〔1999〕454號關于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試行)精神規定的有關車輛借用、租用、掛靠、車輛轉讓未過戶、盜竊車輛等等各種具體情形確定主體但歸根結底不論何種情形所產生的交通事故其訴訟主體的確定均須以上述二原則為基礎。
(二)應將保險公司作為直接訴訟主體。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盡管該法沒有明確規定受害人對保險公司享有直接請求權但從該條規定的內容來看應為直接請求權。同時保險法第五十條關于“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據此作為保險人的保險公司可以直接向受害人在被保險人(即車方)所投的第三責任險保額內賠付。結合“兩法”的上述規定實際上以法律規定的形式賦予了受害人對保險公司在被保險人(即車方)所投的第三責任險保額內主張權利的直接請求權受害人的該直接請求權是依據法律即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取得是法定的請求權并且獨立存在。因此一旦發生訴訟應將保險公司作為直接共同被告。且在司法實踐中也有相關法院如廣東、廣西、江蘇等地部分法院也在逐步將保險公司作為被告處理并承擔保險范圍內民事責任的相關判例。
二、關于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一)該認定書的性質。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交通事故發生后經現場勘查、調查詢問后根據事故當事方的違法情形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的規定所作出事故認定書。因該認定書是在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交通事故時將其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因此在以往的司法實踐中此類事故責任認定書常常被法院當然采納。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關于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第四條的規定“當事人對作出的行政處罰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或就損害賠償問題提起民事訴訟的以及人民法院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時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公安機關所作出的責任認定、傷殘評定確屬不妥則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審理認定的案件事實作為定案的依據。”據此其責任認定在民事訴訟過程中與其它書證、物證一樣只能是一種證據只是與物證、書證、勘驗筆錄等不同它是一種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根據一定的專業技能按照一定的原則和方法通過分析與論證來確定當事人是否應當承擔一定責任的過程但均屬法院審查的范圍是否屬實是否采信則須由法院根據民事訴訟證據規則的有關規定對其予以審查判斷而不是不加審查一概當然認定采納。
(二)該責任認定不能作為民事責任劃分的依據。在以往的司法實踐中法院在審理道路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時的確都以該事故責任認定書作為認定事實與承擔責任的當然依據。但交通安全法實施后在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卻并非如此。因為責任認定書是根據當事人在交通事故的過程中有無違章、有無過錯所作出技術認定體現的是雙方當事人交通事故中有無違章、有無過錯及其責任大小的“過錯責任原則”。雖在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超出保險公司在其承保的責任限額以外的損失適用過失責任原則并無不當已無爭議。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二)項關于“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的規定確認了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的交通事故適用無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也就是只要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均首先應由機動車一方在超過保險責任范圍以外的部分承擔全責。若機動車一方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并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即只要車方能舉證證明非機動車一方有過錯才適用的過失相抵原則以減輕車方的賠償責任、賠償數額。這與以事故責任認定來確認當事人之間整個民事責任及其劃分完全不同。
因此在司法實踐中首先應由保險公司在其承保的責任限額內對第三者承擔賠償責任對超過承保責任限額以外的損失再首先推定由車方承擔全責但若其能舉證證明非機動車一方有過錯的則應適用過失相抵適當減輕車方賠償責任、賠償數額。因此在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的交通事故中其責任認定不能作為民事責任劃分的依據。
三、關于歸責原則的把握。
根據侵權行為法理論民事侵權案件的歸責原則就是確定侵權行為人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一般準則。民事侵權案件的歸責原則有過錯責任、無過錯責任和公平責任原則。其歸責原則的確定和把握是確定當事人承擔民事責任基礎和前提是司法人員處理侵權糾紛案件的基本準則不同種類的侵權案件應適用各自不同的歸責原則。那么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應該以什么歸責原則來確定當事人之間的責任承擔及其免責事由根據過去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不論是機動車之間還是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所發生交通事故均以當事人有無違章行為、有無過錯來確定當事人的責任承擔即都以過錯責任原則為依據進行處理。現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對其交通事故侵權行為歸責原則的適用則采取區別對待的原則一是根據該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即對于兩機動車之間所發生的交通事故而產生的損害應當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來確定是否承擔責任擔責大小二是該條一款(二)項規定的“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即對于機動車駕駛人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而言則是采取的無過失責任原則也就是說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應由機動車一方負全責其但書條款只是一種過失相抵以此決定是否減輕賠償及其數額并不是減輕其責任承擔(二者有本質的區別)。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交通運輸業也呈現蒸蒸日上的勢頭。隨之而來的交通事故也呈逐年上升的趨勢由此產生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也在逐年增多。人民法院作為國家審判機關、終局裁決者擔負著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處理。既要保護好機動車所有人、駕駛
因此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中確定歸責原則、責任承擔時應首先分清是機動車之間發生的事故還是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這樣對才能準確適用歸責原則、準確定性處理。
四、關于法律適用的把握。
因交通事故引起的損害賠償糾紛案件應首先適用交通安全法這一特別法的規定即適用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同時因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屬侵權案件故應適用有關侵權行為法的一般規定即民法通則有關侵權損害賠償的規定及其司法解釋即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三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身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關于過失相抵、賠償范圍、標準和期限等等有關規定。在此特別值得一提的是精神損害賠償在此以前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中其精神損害賠償沒被列入賠償范圍但在司法實踐中一直都作為被害人的損失范疇并由被告承擔。對此因被告承擔后得不到保險公司的賠償而存有爭議。隨著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的廢止和交通安全法及最高法院關于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的實施已經明確了精神損害賠償作為被害人損失范圍并由被告承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