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訴訟中要注意哪些問題?

導讀:
交通事故訴訟一般都屬于民事訴訟。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那么交通事故訴訟中要注意哪些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事故訴訟一般都屬于民事訴訟。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1、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注意訴訟時效。
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后經檢查確診并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人身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效為一年,一般從傷害之日起算,如果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法院將判決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法律保護。
2、提起民事訴訟,要注意向法院申請訴訟保全,查封、扣押、凍結被告的銀行存款或者其他財產,被告車輛投保的,可申請法院查封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險金。
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訴訟保全措施是原告為了防止被告轉移、隱藏、變賣財產的有效措施,可確保法院判決或調解生效后原告及時獲得賠償。
3、判決或調解生效后,被告不履行賠償義務的,要及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限,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為一年,雙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為六個月。前款規定的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申請執行的期限是原告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期限,如果超過執行期限的,法院不再對被告強制執行,原告損害賠償得不到實現。因此,原告要注意執行的期限。
由于案件屬于民事侵權案件,人民法院審理這類案件的法律依據包括程序性依據與實體性依據,程序性依據主要是《民事訴訟法》及相關規定;實體依據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3條至第147條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以及相關的法律解釋,如果交通事故當事人以違約責任提起民事訴訟,法院還會依據其他相關來審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