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處理需注意什么問題

導讀:
車禍處理需注意哪些問題(一)遺漏主體。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按照所負交通事故責任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但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權向第三者請求賠償。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不立即停車或立即搶救傷員導致損失擴大的,車輛駕駛人對損失的擴大部份要承擔過錯賠償責任。那么車禍處理需注意什么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車禍處理需注意哪些問題(一)遺漏主體。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按照所負交通事故責任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但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權向第三者請求賠償。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不立即停車或立即搶救傷員導致損失擴大的,車輛駕駛人對損失的擴大部份要承擔過錯賠償責任。關于車禍處理需注意什么問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車禍處理需注意哪些問題
(一)遺漏主體。
交通事故案件遺漏主體的情況主要出現在訴訟中或簽訂賠償協議時,由于交通事故的死者往往有子女、配偶、父母多人,而事故責任方對死者家屬的情況往往不清楚,又不懂得要求對方提供相關的戶籍證明或要求索賠方提供未到場人員親筆簽名的委托書,所以所簽訂的賠償協議往往因為簽約主體不全而發生爭議,起不到案結事了的作用。而遺漏主體則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訴訟案件中常出現的程序違法問題,主要體現在遺漏車主(包括實際車主或法定登記車主)或事故車輛的保險公司,所以在訴前到車管所等部門查明事故車輛的法定登記車主、投保公司十分必要。
(二)《交通事故認定書》妥當性審查。
《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公安交通警察部門對交通事故所作出的責任認定,公安交通警察部門根據事實依法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無疑具有專業性、權威性、可信性,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的規定,《交通事故認定書》是處理交通事故案件的重要證據,而且《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已取消了《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復議,所以有些人往往認為《交通事故認定書》所作出責任認定是不可否定的,但事實上并非如此,如《交通事故認定書》確屬不妥的,可通過以下途徑解決:
1、向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復核,以撤銷或者變更存在錯誤的《交通事故認定書》,重新對交通事故進行責任認定;
2、請求人民法院對確屬不妥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不予采信。
(三)習慣把交通事故責任比例作為民事賠償責任比例。
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按照所負交通事故責任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不過,有些人還是習慣以交通事故責任比例確定民事賠償責任比例,實際上依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交通事故責任比例與民事賠償責任比例是不一致的,體現如下:
1、第三者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數額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的,由保險公司賠償,事故責任人不用賠償;
2、第三者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數額超出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
(1)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2)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
(3)職工在下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除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外,還可向對交通事故負有責任的第三人就該事故提出索賠,即該職工可以獲得雙重賠償;
(4)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第三者的行為而發生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保險事故的,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但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權向第三者請求賠償。
(5)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不立即停車或立即搶救傷員導致損失擴大的,車輛駕駛人對損失的擴大部份要承擔過錯賠償責任。
處理交通事故需要多久
按照法律規定,交管部門一般應在15日內作出事故責任認定,如果認定對方負主要責任或全責的話,應由公安偵查部門對肇事者立案偵查,然后由檢察院審查起訴并提起公訴,再由法院判決。
家屬可以與肇事者方面協商確定賠償數額,如果協商不成需起訴的話,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在刑事判決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