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付款購買的車輛和租借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由誰賠償

導讀:
發生的交通事故,完全是購買人的行為所致。所以,汽車租賃公司不應該承擔事故責任人的賠償責任。那么分期付款購買的車輛和租借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由誰賠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發生的交通事故,完全是購買人的行為所致。所以,汽車租賃公司不應該承擔事故責任人的賠償責任。關于分期付款購買的車輛和租借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由誰賠償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分期購買的汽車發生交通事故后由誰擔責
首先,這里涉及到所有權保留制度問題,它是指在買賣合同中,買受人雖先占有、使用標的物,但出賣人仍然保留標的物所有權,在雙方當事人約定的條件成就后,再將所有權轉移給買受人的制度,其實質是作為債的一種擔保方式,出賣人保留所有權的目的是收取價金。以車輛所有人名義辦理行駛證,只是準予機動車上路行駛的登記,是一種行政管理手段,并不是機動車所有權登記(大部分車款已給付);其次,出賣方雖然保留車輛的所有權,但對購買方使用車輛發生的交通事故沒有過錯,其保留所有權的行為與該交通事故之間也沒有任何因果關系。發生的交通事故,完全是購買人的行為所致。而判斷承擔交通事故責任主體的依據,不是車輛所有權的歸屬,應是能夠支配車輛運行并從車輛運行中獲取利益的人。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法釋[2000]38號明確規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購車,出賣方在購買方付清全部車款前保留所有權的,購買方以自己名義與他人訂立貨物運輸合同并使用該車運輸時,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的,出賣方不承擔責任。”
二、租賃期間發生交通事故由誰擔責
車輛租賃關系,因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間關系的不同,對外承擔責任的方式亦不同。若承租人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經營,其同出租人間僅存在簡單的民事租賃關系,則應當由承租人自己對外承擔責任;若承租人同出租人之間除了租賃關系外,尚存在管理監督關系,或承租人以出租人的名義對外經營,則出租人和承租人對外承擔連帶責任。在國外的學說中,通常根據兩個標準確定機動車肇事的損害賠償責任主體:
第一、運行支配權的歸屬,即誰對車輛的運行具有支配和控制的權利,就由誰對車輛肇事的損害賠償承擔責任。這種支配和控制包括具體的、現實的支配,如車輛所有人自行駕駛、借用人駕駛乃至擅自駕駛等;也包括潛在的、抽象的支配,如將車輛借給他人駕駛等。
第二、運行利益的歸屬,即誰從車輛的運行中獲取利益,就由誰對車輛的肇事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這種利益可以是因機動車運行而取得的直接利益,也包括間接利益,以及基于心理感情的因素而發生的利益,比如精神上的滿足、快樂、人際關系的和諧等。




